成都市14区数字化城市管理_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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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14区(市)县2013年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两个能力的要求,为充分调动14区(市)县积极性,更好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用功能,全面提高14区(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成都市14区(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成都市14个区(市)县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区域。

二、考核评价对象

成都市14个区(市)县数字化城管中心。

三、考核评价内容

数字化城管中心监督员、操作员、值班长、派遣员各岗位工作内容、系统终端及系统对接建设、视频监控、信息采集管理、城管服务热线管理等。

四、考核评价标准

依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成办函[2010]63号)、《成都市三圈层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则》的标准和要求,参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1]44号)》。

五、考核评价方式和标准

(一)考核评价方式

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数字城管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结果和人工检查的考评结果,对14个区(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进行年终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标准

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分值,按照全年系统生成的各项考核评价分值(系统生成的考核评价分值第1、2、3、4项)、当年度人工考核分值(人工考核分值第1、2、3、4、5、6、7项),两项相加为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分值。

六、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中心考核评价标准

(一)系统生成的考核评价分值(合计40分)

1.14区(市)县监督员综合指标分值(分值10分)

14区(市)县监督员综合管理情况根据该项实际得分(总分100分),依据所占总分分值比例确定得分分值。具体数据指标包括:按时核实率分值(按时核实率×100×30%)、按时核查率分值(按时核查率×100×30%)、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分值(监督员有效上报率×100×20%)、公众举报率分值〔(1-公众举报率)×100×20%〕。计算公式为:监督员管理综合指标分值=〔(按时核实率分值+按时核查率分值+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分值+公众举报率分值〕×10%。2.14区(市)县操作员综合指标分值(10分)

14区(市)县操作员综合管理情况根据该项实际得分(总分100分),依据所占总分分值比例确定得分分值。具体数据指标包括:按时预立案率分值(按时预立案率×100×40%)、预立案准确率分值(预立案准确率×100×40%)、按时委托核查率分值(按时委托核查率×100×20%)。计算公式为:操作员管理综合指标分值=(按时预立案率分值+预立案准确率分值+按时委托核查率分值)×10%。3.14区(市)县值班长综合指标分值(10分)14区(市)县值班长综合管理情况根据该项实际得分(总分100分),依据所占总分分值比例确定得分分值。具体数据指标包括:按时立案率分值(按时立案率×100×40%)、立案准确率分值(立案准确率×100×40%)、按时结案率分值(按时结案率×100×20%)。计算公式为:值班长管理综合指标分值=(按时立案率分值+立案准确率分值+按时结案率分值)×10%。4.14区(市)县派遣员综合指标分值(10分)

14区(市)县派遣员综合管理情况根据该项实际得分(总分100分),依据所占总分分值比例确定得分分值。具体数据指标包括:按时派遣率分值(按时派遣率×100×40%)、派遣准确率分值(派遣准确率×100×40%)、按时督查率分值(按时督查率×100×20%)。计算公式为:派遣员管理综合指标分值=(按时派遣率分值+派遣准确率分值+按时督查率分值)×10%。

(二)人工考核分值(合计60分)1.处置终端建设分值(5分)

根据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系统普查确权和事件的权属划分,确定涉及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事、部件处置专业部门数量,专业部门处置终端应全部接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全部接入的,得5分;处置终端每少接入系统1个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系统对接分值(8分)

按照成都市城管局要求,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系统实现与市级系统平台对接的(不含12319热线电话),得8分,未实现对接的不得分。3.监督员配置数量分值(5分)

14区(市)县监督员巡查覆盖范围应实现对基础数据普查面积的全覆盖,并按照平均每平方公里配置不少于1名监督员的标准进行配置,监督员配置数达到标准的,得5分;每少于1名配置数量的,扣0.5分,扣完为止。4.监督员发现上报问题基数分值(20分)14区(市)县通过监督员巡查发现问题案卷量每天(含节假日)应不少于10件,达到每天发现10件的,得15分;当月监督员平均发现上报数高于10件基数的,每2件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当月监督员平均发现上报数低于10件基数的,每2件扣0.5分,扣完为止。5.视频监控分值(10分)

14区(市)县通过视频监控发现问题案卷量每天(含节假日)应不少于20件,达到每天发现20件的,得8分;当月平均发现数高于20件基数的,每5件加0.2分,加分不超过2分。当月平均发现数低于20件基数的,每5件扣0.2分,扣完为止。

6.市场化信息采集分值(7分)

按照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应采用市场化模式,对按要求实行信息采集市场化的,得7分,未实行市场化信息采集模式的不得分。

7.城管服务热线受理和交办情况(5分)

14区(市)县开通本地城管服务热线的,得3分,未开通不得分;对市民投诉的城市管理问题录入系统的,得1分,未录入的不得分;录入系统有受理和交办记录的,得1分,无记录的不得分。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实施数字城管绩效考核评价,是落实提高“两个能力”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的要求,对此,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中心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围绕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系统效能,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效率与质量,全面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核有关规定。

(二)完善体系,公正评价

为确保数字化城管绩效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在本《办法》试行过程中,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中心要认真按照《成都市三圈层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则》的标准和要求,根据《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对系统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部、事件类别、编码和处置时限进行调整。

(三)逗硬考核,奖罚分明

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中心的年度考核结果,将进入市对14区(市)县的目标考评体系,与评选先进和市城管局对14区(市)县城管局的以奖代补经费挂钩,并将纳入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报范围。

(四)规范管理,统一标准

1.监督员巡查上报信息时间为每日上午8:30-下午18:00,同时节假日和双休日14区(市)县要安排不少于本区(市)县监督员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监督员在岗工作,并且每周须安排监督员进行两次的夜间巡查。

2.14区(市)县监督员巡查范围应全面覆盖数字化城管普查划分的单元网格。每个工作网格的范围一般不超过1平方公里,其监督员配置数量应按照每平方公里1-1.5人的标准进行配置,监督员巡查频度应不低于3次/日的标准。

3.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平台要根据监督员巡查工作时间,安排相应的人员办理案件,确保监督员上报的问题信息能够及时受理、立案和派遣。数字化城管中心要督促专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人员值守,确保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受理和按照处置标准及时处置解决。4.专业部门处置时限按照《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成办函[2010]63号)三环路内侧辅道(含)以内建成区域标准执行。

(五)统一时限,定期统计

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年终各项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1日。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在14个区(市)县施行。

成都市14区(市)县2013年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按照《成都市14区(市)县2013年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考核标准,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成办函〔2010〕63号)和《成都市三圈层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则》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二、关于“监督员综合指标分值”,指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由14区(市)县监督员工作绩效组成的综合分值。市级通过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考核。

三、关于“操作员综合指标分值”,指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由14区(市)县操作员工作绩效组成的综合分值。市级通过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考核。

四、关于“值班长综合指标分值”,指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由14区(市)县值班长工作绩效组成的综合分值。市级通过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考核。

五、关于“派遣员综合指标分值”,指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由14区(市)县派遣员工作绩效组成的综合分值。市级通过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考核。

六、关于处置终端建设情况,指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系统所涉及的处置专业部门是否全面实现处置终端建设并应用。

七、关于系统对接情况,指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市级系统平台进行对接,市级平台能够实现对14区(市)县系统案件的详细信息进行实时查询与统计。

八、关于监督员配置数量,指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按照对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名监督员的标准进行配置的情况,其考核方式为:由市数字化中心考核组按照监督员配置的相关合同进行现场查阅,以此作为是否准予加分的依据。

九、关于监督员发现问题基数,指14区(市)县监督员全年发现问题案件数每月每天的平均值。其具体考核方式为:由市考核组对照监督员发现问题基数考核办法,按照规定要求对14区(市)县每月的基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而得出该项分值。

十、关于城管服务热线受理和交办情况,指14区(市)县开通城管服务热线,并对市民投诉的城市管理问题录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入数字化工作流程。

十一、关于视频监控情况,指市级考核组通过对14区(市)县数字化城管中心每天视频监控发现的案卷量进行检查,其具体方式为:全年视频监控案件总数除以考核的总天数,再按照考核相关规定进行汇总分析,从而确定视频监控得分情况。

十二、市场化信息采集,指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实行企业化运作,推向市场,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

十三、系统自动生成的考核数据由市级监督中心按照规定时限统计汇总。相关考核资料在考核时由14区(市)县自行提供,经考核组认定符合标准的进行现场打分并通报得分情况。

十四、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价指标注解

(一)监督员上报数——监督员巡查上报的案卷数。

(二)公众举报数——公众举报的案件数。(注解:非监督员上报所有案件之和)

(三)上报数——监督员上报数与公众举报数之和。

(四)待预立案数――上报数中尚未预立案的案件数。

(五)不予受理数――上报数中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六)预立案数――上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预立案的案件数。

(七)受理数――不予受理数和预立案数之和。

(八)待立案数――预立案数中,尚未经过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九)不予立案数――预立案数中,经过监督中心审核不予立案的案件数。

(十)监督员有效上报数——监督员上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注解:监督员上报来源案件的立案数)

(十一)公众有效举报数——公众举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注解:公众举报来源案件的立案数)

(十二)有效上报数——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与公众有效举报数之和。(注解:等于立案数)

(十三)应核实数——公众举报数中,应由监督员核实的案件数。(注解:操作员发送给监督员核实的案件数)

(十四)核实数——应核实数中,监督员完成核实的案件数。(注解:应核实数中监督员反馈的案件数)

(十五)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中,监督员在规定的核实期限内完成核实的案件数。

(十六)立案数――值班长立案的案件数。(注解:监督中心批转给指挥中心的案件数;等于有效上报数)

(十七)有效立案数——立案数减去立案后作废的案件数。(十八)按时立案数——立案数中,由监督中心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予以立案的案件数。

(十九)应派遣数——指挥中心应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注解:等于有效立案数-挂帐数)(二十)待派遣数――应派遣数中 尚未派遣、作废或挂帐的案件数(二十一)派遣数――应派遣数中,已经批转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二十二)按时派遣数——指挥中心在规定的派遣时限内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二十三)准确派遣数——指挥中心准确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注解:派遣数中,第一次派遣专业部门=最后一次派遣的专业部门的案件数,只用于评价派遣员岗位)

(二十四)错误派遣数——指挥中心通过二次(含)以上派遣才准确派到专业部门的案件数。(注解:派遣数中,第一次派遣专业部门=最后一次派遣的专业部门的案件数,只用于评价派遣员岗位)(二十五)应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注解:等于派遣数)(二十六)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注解:判断条件为专业部门批转给指挥中心督查)(二十七)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二十八)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完成处置所用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数。(二十九)超期未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在超过规定处置时限后仍未完成处置的案件数。(三十)按期未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在未超过规定处置时限未完成处置的案件数。(三十一)应核查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后应由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案件数。(注解:操作员发送给监督员的核查案件数,只用于评价监督员岗位)(三十二)核查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中,监督员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案件数。(注解:应核查数中监督员完成核查并反馈的案件数,只用于评价监督员岗位)(三十三)按时核查数——应核查数中,监督员在规定核查期限内完成核查的案件数。(注解:只用于评价监督员)

(三十四)委托核实数――指操作员发送给监督员进行核实的案件数。

(三十五)结案数——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三十六)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注解:等于应处置数-按期未处置数;结案时限指专业部门处置时限)(三十七)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注解:规定的结案时限指专业部门处置时限)

(三十八)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超出规定的结案时限后结案的案件数。(注解:规定的结案时限指专业部门处置时限)(三十九)按期未结案数――专业部门按期处置完毕的案件中尚未结案的案件数。(四十)超期未结案数――专业部门超期处置完毕的案件中尚未结案的案件数。(四十一)缓办数——指挥中心核准专业部门延期办理的案件数。(注解:指系统中的延期的案件数)(权限配置:专业部门向指挥中心申请延期;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增加督办箱,可查看申请延期的案件以及部门红绿灯)(四十二)返工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注解:监督中心核查未通过并二次派遣、并且二次派遣为同一部门的案件数,只用于评价专业部门)(四十三)返工次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回的次数之和。(注解:监督中心核查未通过并二次派遣、并且二次派遣为同一部门的案件的重复处置次数只用于评价专业部门)(四十四)挂账数——立案准确但无法派遣或处置的案件数。(注解:指系统中的无限期缓办的案件数)(权限配置:指挥中心向监督中心申请挂帐)(四十五)作废数――因超出管理范围或内容无法派遣以及因立案不准确、重复立案的案件数。(权限配置:指挥中心向监督中心申请作废)同类案件平均处置时间——专业部门完成某类案件处置的平均所用时间,该值等于该类已完成案件处置所用时间之和与已完成案件处置总数之比。(四十六)结案数(值班长岗位评价)——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四十七)按时结案数(值班长岗位评价)——结案数中,由监督中心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予以结案的案件数。(四十八)督查数(派遣员岗位评价)——处置数中,派遣员督查处理完毕的案件数。(注解:判断条件为派遣员反馈给监督中心核查)。

(四十九)按时督查数(派遣员岗位评价)——督查数中,由指挥中心在规定的督查时限内予以督查的案件数。

(五十)按时委托核查数(操作员岗位评价)——委托核查数中,由监督中心在规定的委托核查时限内予以委托核查的案件数。(五十一)交办数——市治理办推进组登记的案卷中,已经批转给市数字化中心的案卷。

(五十二)有效上报率=有效上报数/上报数

(五十三)监督员有效上报率=监督员有效上报数/监督员上报数(五十四)公众举报率=公众有效举报数/有效上报数(五十五)核实率=核实数/应核实数

(五十六)按时核实率=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

(五十七)按时委托核查率=按时委托核查数/委托核查数(五十八)按时预立案率=按时预立案数/预立案数(五十九)预立案准确率=立案数/预立案数(六十)按时立案率=按时立案数/立案数(六十一)立案准确率 =有效立案数/立案数(六十二)按时结案率=按时结案数/结案数(六十三)按时派遣率=按时派遣数/派遣数(六十四)派遣准确率=准确派遣数/派遣数(六十五)按时督查率=按时督查数/督查数(六十六)缓办率=缓办数/应处置数(六十七)处置率=处置数/应处置数

(六十八)按期处置率=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六十九)超期处置率=超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七十)按期未处置率=按期未处置数/应处置数(七十一)超期未处置率=超期未处置数/应处置数(七十二)挂账率=挂账数/有效立案数(七十三)返工率=返工数/处置数(七十四)一次完成率=1-返工率(七十五)核查率=核查数/应核查数

(七十六)按时核查率=按时核查数/应核查数(七十七)结案率=结案数/应结案数

(七十八)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七十九)超期结案率=超期结案数/应结案数(八十)按期未结案率=按期未结案数/应结案数(八十一)超期未结案率=超期未结案数/应结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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