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_营改增后园林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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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1、园区局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一、税务登记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可在2012年9月25日之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国地税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试点前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不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率、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5、征收率为3%.(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纳税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所属期)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

1、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需申领《发票领购簿》。

2、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9月25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向营改增纳税人供应国税发票。

3、营改增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领购发票前办理税控发行手续。营改增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选用国税网络版开票系统,也可以使用国税单机版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开票软件下载地址将发布在江苏省国税局网站。

四、营业税差额征收的过渡政策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

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2年10月份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六、税收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2、“营改增”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您如需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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