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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大区、各分子公司、各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公司从事的建筑装饰业务属于建筑业范畴,适用有关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根据公司建筑幕墙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就 “营改增”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
(一)新老项目区别对待
为了保证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对新老项目实行区别对待,对于现有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老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新项目是指2016年5月1日以后承接的,不符合以上老项目认定条件的幕墙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新项目原则上除了甲供工程外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材料供应及劳务分包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征收率3%,取得的材料供应商及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于老项目分别核定适用的计税方法
除已竣工结算的项目外,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财务管理中心已组织各大区财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逐一核定了各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请业务部门据此做好与工程委托方沟通确认工作。两种计税方法涉及到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我们所主张的计税方法可能与工程委托方不一致,对此各大区财务要协助业务部门与工程委托方做好沟通。对于确因双方对项目采用计税方法不一致而存在分歧的,由大区财务负责人在不降低项目利润水平的前提下拟定解决方案,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与工程委托方确认。
为了让双方对计税方法的选择有据可依,我们建议双方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形式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签署书面协议,我方可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对方。有关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函件需经大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发送给工程委托方。
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结算但尚未清账的老项目,公司将组织按照营业税政策清算补缴相应税款,具体安排由各大区财务部门另行通知。
(二)设立独立核算制造分公司 为了使公司从事的幕墙业务区别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认定,从而完全符合按建筑业11%税率征税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幕墙生产加工业务剥离,由专门设立的制造分公司进行相应的生产加工,实现对生产加工环节单独核算,使其成为独立的、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调整到位后,与工程委托方签订幕墙工程专项分包合同的主体(指江河集团、北京江河、上海江河、广州江河,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主体”)不再直接从事幕墙生产加工业务,而是由其采购原材料后委托相应的制造分公司进行生产加工,并向制造分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费。制造分公司就收取的委托加工费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向工程合同主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抵扣。为此,北京江河、广州江河以及上海江河将分别设立相应的制造分公司。
(三)对采购、分包的管理要求
“营改增”后,对于采用一般方法计税的项目,其材料采购、劳务及外协分包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均可以抵扣,在合同总价款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成为决定采购、分包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比价、合同评审时应将合同总价调整为不含税价进行比较,在不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总价较低者。
原材料采购及外协加工(即受托方在工厂加工)按公司现行规定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合同;劳务分包(即清包工)、外协分包(即工地现场包工包料)原则上按照建筑业签订分包合同。除采用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外,原则上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执行的税率。分包供应商按照税收政策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具体要求由财务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四)对预缴税款的管理要求
对于合同主体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以外的工程项目(目前主要北京市顺义区以外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并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为预缴税款相关工作直接责任人,项目主管会计负责协助办理预缴税款并按要求建立、维护预缴税款台账;涉及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应由项目主管会计或大区财务总监直接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接。预缴税款所需资金原则上在缴款当天支付到项目卡上,缴款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立即向财务部门提供完税凭证影印件,并及时将原件交存相应的财务部门。预缴税款实行专款专用,大区财务部门须加强监管并及时清算报销;禁止项目人员擅自将预缴税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对费用报销的要求
2016年5月1日以后,公司员工在发生有关费用时应当按规定索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后的金额作为相关费用考核标准,具体由财务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传统营业税税制下采取综合税率计提税金的报价方式已不再适用,新的税收政策下投标报价按照“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为材料费、工厂加工费、现场安装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间接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税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计取相应税率的增值税销项税,作为最终的含税报价。在新老政策过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由集团营销管理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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