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_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3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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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说包括: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3.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其中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①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②相互斗殴 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③偶然防卫 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4.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三、正当防卫个案分析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卫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界线。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①对于防卫挑拨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就是指故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的手段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袭击,然后以防卫为借口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衅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②对于互殴、聚众斗殴、械斗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无正当防卫可言。

当然,除了上述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在具体情况下还有比较模糊不容易判断的,下面有三个例子可以作为参考:

案例一:某日深夜,张某尾随深夜行路的女青年赵某至无人处,逼迫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开始假装顺从,乘张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张某刺死。那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然是正当防卫。本案赵某的行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中学职工汪某带领几名学生外出写生。在写生途中学生李某不慎掉入路旁水池,汪某高声呼救,却没有进行任何救人的行为。市民张某正巧在旁边钓鱼,对于汪某的不搭救行为感到非常气愤,就打了汪某一拳,然后跳入水池救人,结果教师汪某被打成重伤。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侵害人主动的行动,要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汪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他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张某见义勇为救学生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国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含义为:

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2.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五、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是一种有限防卫。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的大小。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六、关于“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条在刑法理论界被有些学者称为“无限防卫权”。

我国新刑法第20条不可能规定无限防卫权。首先,刑法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一旦不法侵害人得逞,防卫人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就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完全消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该款规定的防卫权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其次,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该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强度高于其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的损害结果,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该条款规定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可以导致不法侵害人的伤亡,这是必要限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款正是规定防卫行为的最高限度,因此该条款是关于必要限度的有关规定。

最后,从法条之间关系分析,新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而该条第三款表述的行为在立法者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下两款关系可知,该款行为是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范围内,因而法律并非规定无限防卫权。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评析,以此来发现刑法理论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争论较为激烈的无限防卫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认识。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稳定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我坚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的完善和健全。正当防卫制度将会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制度。但愿正当防卫制度有着更好的明天和未来。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赫兴旺主编:《论刑法总则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陈兴良主编:《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3]陈兴良、曲新久主编:《案例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94版。[4]马克章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5]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1993版。[6]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与试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7]姜伟主编:《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版。

目 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立法据·······················3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4 ⑴、侵害现实存在·································4 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 ⑶、具有防卫意识·································4 ⑷、针对侵害人防卫·······························5 ⑸、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

三、正当防卫个案案例分析·······················6.7

四、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及形式···················8

五、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9

六、无限防卫权···································10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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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学号:学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安康分校

尚 华 126100126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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