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解读_核准制审批制备案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47: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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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日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将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化。同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标准,即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即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正式落地。

一、修法影响

1.管理体制改革。

备案并非前置条件,而属于告知性质,备案机构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2.事项生效条件。

设立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在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由于取消了对章程和合同的审查和批准,外资审批也将不再构成此类文件的生效条件。

3.流程便利。

备案时间缩短为3日内;提交材料大为减少;备案全程网上进行。

二、适用范围

1.产业类型限制: 适用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1)《联合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按《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农业相关产业涉及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仅有两项,即“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股权要求均为“中方控股”。

(涉及农业的鼓励类、禁止类、限制类产业详见附件一:农业相关产业目录)因此,除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继续适用审批程序之外,其余农业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适用备案程序。

2.投资方式限制:

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新设企业或变更既存企业的情形。

(1)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但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应继续适用审批程序,并购完成之后则适用备案程序。

3.企业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3)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设立的从事服务贸易企业将依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即仍需进行审批。

三、备案事项:

1、包括所有设立和变更事项。变更事项包括基金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股权、合作权益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等事项。

2、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步骤:

1、备案时间:设立备案可在企业设立之前(在名称预核后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涉及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法应当公告的,应当先行办理公告手续。

2、在线备案: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办理填报表格和提交文件。

提交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设立/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3、形式审查:备案机关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填报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对经营范围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

4、备案回执: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1、监督手段:商务主管机关可采取抽查、根据线索检查、以及依职权主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诚信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3、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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