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镇区域性集体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本)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 工会与本区域内与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附后)就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本区域内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和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劳动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本合同覆盖企业 家,覆盖职工总人数 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企业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 企业每月 25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企业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企业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七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季发放卫生用品。企业应鼓励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奖惩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执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录用未成年工的,应严格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遵守录用未成年工录用备案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 企业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四十二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会同企业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企业工会活动和经费的计提
第五十六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服从企业行政对生产经营的指挥和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动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对企业违法行为或者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在听取工会意见后作出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企业的监事会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应列席参加经理办公会议和其它会议,企业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征求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按时足额地拨交工会经费,工会开展活动如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总经理)同意,企业应予支持。
不得扣减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6 月30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10 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一式四份,双方各存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人员公布。
附:××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确认明细表
区域(或行业)企业 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
(××家企业:附后)××工会名称(盖章)区域资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区域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
****年**月**日
****年**月**日
文章来源课件 w ww.5 YK J.cOm 3 区域性企业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4篇规范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促进经济发展。在编写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合同范文能对您的合同起草提供帮助和指导。区域性集体合同......
XXX区域性集体合同 示 范文本甲方(职工方)乙方(企业方) 区域内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个数: 职工总人数: 已建工会数: 会员人数: (小于等于职工总人数)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甲方协商代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