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_旅游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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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办„ ‟ 号

中共**市**县委办公室 **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

《**市**县2011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市**县委办公室

**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

-1-**市**县2011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2011年目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省市驻县单位完成2011年工作目标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目标办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综合目标:包括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创“四好”或“五好”及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五条 单项目标:包括工业发展目标,农业发展目标,招商引资目标,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目标,交通建设目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六条 考评分组。根据目标责任单位的不同特点,将目标责任单位划分为乡镇、街道、党群工作部门、经济工作部门、非经济工作部门和省市驻县单位六个组进行考核评定(考评单位分-2-组名单见附件)。

第七条 单位自查。目标责任单位对照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考评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逐项自查,写出主要工作目标和单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

第八条 现场考评。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在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考评组对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听取综合汇报。考评组将听取被考评单位综合汇报,主要包括2011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单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乡镇(街道)创“五好党委”、县级部门创“四好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一把手”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条 民主测评。考评组对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座谈。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根据汇报和平时掌握情况,考评组检查、核实、查证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重点检查特色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和单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相关目标考评。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综合目标中涉及本部门主管工作目标的,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向县目标办提出目标建议分值,作为该项工作目标考评计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运行过程监管。对目标责任单位承担的-3-重点工作目标、单项工作目标实行分阶段考评,将“开门红”和“双过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倒扣分”的办法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具体扣分以每次通报情况为准(一般每次扣分不超过0.5分,对个别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特别差的每次可扣0.5—1.0分)。

第十四条 单项目标考核。由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目标办、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组成考评组,实施集中考评,具体工作由各单项目标主管部门承办。县级主管部门依据考评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县目标办制定),根据单位自查、平时监控和抽查情况,提出考评结果初步方案,提交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在基本目标分以外设置2分量化测评,县四大班子领导对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之间进行双向互评,将测评结果纳入综合考评体系。

第十六条 汇总审核。现场考评结束后,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考评组汇总,形成全县目标考评结果报告,报县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公示。考评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通过党政公众网、张贴公示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一周。

第四章 考评计分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得分的构成。目标考评最终考核得分由“目标基本分”+“超目标加分+获奖加分+创新工作加分+市委市政府考核双倍加分+综合工作排位加分”+“综合组测评得分”-“未完成目标扣分+倒扣分+市委市政府考核双倍扣分+综合工作排位扣分”组成。

第十九条

超目标任务加分。凡纳入统计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统计法定数据为准,主要经济目标超额完成按比例加分,加分控制在该项目标分值的10%以内;其余目标以主管部门提供并经考评组查实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加分。除达标奖、组织奖、发行奖以外,各目标责任单位当年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局,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奖励的,综合工作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单项工作分别加2.0分、1.5分、0.5分;表彰目标责任单位挂靠部门、内设机构的,综合工作分别加2.0分、1.0分、0.5分,单项工作分别加1.0分、0.5分、0.25分。同项工作获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获奖加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工作加分。各目标责任单位工作经验当年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局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批示(书面),作为经验推广学习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工作经验(包括召开现场会)被全国、全省、全市参观学习的,分别加2.0分、-5-1.5分、1.0分。同一内容受到多级领导批示(或参观学习)的,按最高级别加分。各目标责任单位创新工作加分不超过8.0分。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考核双倍加分。凡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县级责任部门、乡镇和街道,年度考核时县委、县政府被市委、市政府加分的,相应地对部门、乡镇和街道给予双倍加分。

第二十三条 综合工作排位加分。承担市委、市政府考核县委、县政府的工业、农业、招商引资、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县级目标责任单位,当年度全市考核获一等奖排名第一的加3.0分,排名第二的加2.0分,排名第三的加1.0分,其他考核指标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分别加1.5分、1.0分、0.5分。各目标责任单位综合业务工作在全市同行业中获一等奖(排名第一的)加1.0分。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扣分。纳入目标管理的可量化指标完成80%以下的该项计零分,完成80%以上的按比例计分。不可量化目标根据未完成情况给予扣分。

第二十五条 通报批评扣分。各目标责任单位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局,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和县委、县政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及市县效能办、作风办)书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0分、3.0分、2.0分、1.0分。同项内容多级通报,按最高级别扣分。年内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或班子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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