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督查工作暂时办法的通知_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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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委发〔20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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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荣昌县委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荣昌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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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督促检查工作,推进全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4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在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2-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既是督查工作的主体,又是督查工作的客体。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督查办)是承担县委、县政府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工作原则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必须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突出基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工作。目标督查办要定期征求县委、县政府领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的督查工作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督查工作的交办要突出重点,避免随意性,克服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督查不深入的倾向,确保督查部门能围绕大事、要事抓督查。

(二)领导授权原则。督查工作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目标督查办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授权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坚持不包办、不越权的原则,未经领导授权,不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外的具体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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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县委、县政府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抓落实、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公道正派原则。督查工作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立场,坚持真理,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一事一办原则。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

第三章 督查工作职责和职权

第七条 督查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检查和反馈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督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领导的重要批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针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重大信息,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情况和建议。

(四)协调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

-4-(五)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有效履行职责的需要,县委、县政府授予督查室如下职权:

(一)组织协调权。对涉及全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办事项落实的督查活动,督查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共同完成,有关部门和镇要密切配合,服从协调。

(二)工作检查权。督查室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对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大问题,督查室可派人或组成督查组直接进行调查和督办。对构成违纪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处理。

(三)通报批评权。对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办理领导交办事项的情况,督查室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办理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情况,及时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对办理不力或不按要求办理的,督查室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强化督促整改,鞭策后进,以此推动全县各项工作。

(四)实绩考核评议权。根据平时在督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督查室在每年年底对县管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和对县级各部门、-5- 各镇的综合目标考核提出评议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督查室的意见。督查工作要纳入县级各部门和各镇的综合目标考核。督查室对因办理督查事项不力或未按要求办理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可视其情况每次扣0.5—3分的综合目标考核分;累计一年内被扣分3次以上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及其领导班子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干部使用建议权。督查室根据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过程中,反映出的领导干部政策水平、领导能力、廉洁自律、干群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向县委提出干部使用建议。

(六)决策参与权。督查室可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不落实的环节和问题的综合分析,找出不落实的原因和症结,提出进一步完善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查工作任务后,督查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的拟办意见后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按程序交分管领导 -6- 审定。县委县政府领导督查批示件由督查室按专门程序(另文制定)查办、反馈、送阅。

(二)立项下达。经县委、县政府确定和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及时立项、登记、下达督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不经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领导同意和督查室审核的督查事项不予立项,确保督查部门能更好的督大事,抓落实。

(三)跟踪催办。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情况要记录备查。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办。

(四)审核办结。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室要对各承办单位上报的书面办理结果及时进行审核并整理综合成规范的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审结。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督查室要加强包括立项登记、审查和报告制度、通报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内容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督查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工作制度,保证督查工作有序

-7- 进行。

第十一条 督查事项的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认真办理,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做出书面报告;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要求在十五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或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应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或确实无力承办的事项,应在收件后三天内退回督查室,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督查反馈工作。办理情况报告要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督查室。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落实督查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协调

-8- 但仍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督查室,督查室可直接协调解决或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协调解决。承办单位报请协调的问题,应说明问题症结、协调经过、各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六章 督查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督查工作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

第十九条 实事求是地开展督查工作,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映决策不落实的问题。力戒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查办件和内部刊物,都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按规定方式传递。

第七章 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督查室要坚持直接向县委、县政府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有关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

-9- 督查室主任可列席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阅读有关重要文件,参与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抽调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参与督查工作。督查室可定期在全县党政群机关内选择优秀年轻干部上挂锻炼,充实督查工作力量。

第二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督查室的督查,把督查事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积极主动抓好督查事项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等部门要加强与督查室的配合,综合运用督查结果,维护督查工作权威,增强督查工作合力,形成全县狠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督查室要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专项查办工作的情况,纳入督查工作年终考核。

第二十六条 督查室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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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綦江县委、綦江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督查 规定 通知

抄送: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中共荣昌县委办公室

2008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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