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考核办法_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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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法院 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工作管理,做到工作量化,奖罚分明,落实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职责,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审判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业绩记分考核办法。

各部门考核指标 各部门考核的基本指标

1、刑事庭结案率为100%,上诉维持率为95%;

2、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和片区人民法庭结案率为95%,上诉案件维持率为90%;

3、民事庭片区人民法庭全年结案调解率为60%;

4、立案和再审案件立案准确率为100%;

5、各庭室在本年度内向本院、县内、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网络上提供各类文章分别为24、4、12、1篇;

6、各庭室在本年度内向州级以上报刊、杂志上报送调研文章2篇;

7、政治处、办公室、法警队每月完成简报2期; 未完成以上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该部门50分; 业务部门

第一部分 业务庭业绩考核标准

第一章 业务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

第一条 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和片区人民法庭为审判业务部门。

第二章 基础得分标准

第一条 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招安法庭、建华法庭、砖窑湾法庭,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再审案件每件得20分;执行局执结的案件每件得30分;立案庭审结的案件每件得10分;审监庭每评查一件案件得1分。

第二条 质评办公室将考核得分直接加给承办案件的承办人所在部门。

第三条 根据考勤制度暂行规定,在工作日每人每天出全勤者得2分(以指纹考勤机实际考勤次数为准)。

第三章 案件加分和扣分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件给案件承办人加20分

1、承办人主张以无罪判决并经审委会确定的;

2、发现执行依据有错误并被审委会确认的; 3、10人以上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

4、执行案件完全执结的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件给业务庭加10分

1、发回重审被调解、撤诉的案件;

2、经审委会确认的新类型案件; 3、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

4、改变定性的刑事案件;

5、指定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结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的除外);

7、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

8、民事案件全部兑现的案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件给案件承办人加5分;

1、反诉成立的案件;

2、案件审理(执行)期间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变更执行主的案件;

3、当庭宣判的案件;

4、业务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或过问的案件,在交办或过问后1个月内全部审(执)结的;

5、审(执)结案件在1个月内全部完成的;

第七条 案件扣分标准,根据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分为小错、中错、大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小错,扣案件承办人10分。

(一)实体方面

1、主要事实认定正确,部分情节有小偏差,但不影响案件整体处理结果。

2、法律适用存在部分偏差,但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3、二审改判标的金额不大,一审确有疏忽。

4、法律文书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书写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法律文书格式有误或者法律文书中有二个以上非关键性文字错误的。

6、审理的案件不考虑社会效果及相关政策造成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

(二)程序方面

1、书记员记录不规范、不完整,存在明显问题的。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未签名的。

2、送达的法律文书上未注明日期的。

3、当庭宣判,未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的。(在笔录中无反映)

4、起诉书已送达被告的撤诉案件,未向被告送达裁定书或通知被告的、(找不到被告的除外)。

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判决、调解未按实际标的追加诉讼费的。

6、案件审理结案后没有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的(诉讼费缓交案件,应在发放判决书时按照判决所确定的数额收取诉讼费,如确有困难的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执行);执行案件未执行诉讼费、执行费或者先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执行费的。

7、由于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履行各种法律手续而发生差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的。

9、超期送达法律文书或者诉讼文书的。

10、案件在程序上审查、批准等手续不完备的。

11、合议庭笔录或者庭审笔录没有审判人员签名的。

12、未及时填写案件收、结案卡以及信息卡的。

13、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找不到审判人员的。

14、未按卷宗装订顺序规定归档的。

(三)存在其他问题,尚未构成中错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中错,扣案件承办人20分。

(一)实体方面

1、因适用法律不当或部分事实认定有误,而被二审部分改判的。

2、法律文书关键性字词有误,造成较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刑事案件定性不准或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有误,造成实体处理有偏差的。

4、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未说明理由漏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原审裁决侵害案外人权益,并有明显失误的。

6、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确有正当理由的执行异议后,执行人员仍坚持强制执行的。

7、改变保全措施的案件未经批准而办理划拨、解冻等手续的。

8、因案件笔录记录不实,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二)程序方面

1、因一审程序上的错误或部分主体确认有误,被发回或撤销的。

2、普通程序结案未经合议庭合议的。

3、当事人明确提出回避申请,未予答复的。

4、判决书采信的证据未当庭质证的。

5、遗漏庭审必经程序的。

6、当庭或定期宣判的案件,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一定后果的。

7、未按规定期限移送上诉卷宗的。

8、裁判文书计算金额有误或遗漏诉讼请求的。

9、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的。

10、刑事案件附加刑判错,脏物、证据、证物处理不当。

11、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出现其他实体或程序问题,尚未构成大错的。

(四)有三个小错的认定为中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大错,扣案件承办人30分。

1、自审自记。包括审判员自审自记或书记员自审自记。

2、因案件实体、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确认主要诉讼主体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全部改判或被二审发回重审及全部改判并经院考评委员会确定的案件。

3、由于审判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或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罪与非罪定错的,量刑畸轻畸重的,不审理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数罪并罚不当的。

5、案件审理严重超审限的。

6、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实体或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严重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8、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

9、执行主体错误或者因执行程序不当造成执行回转的。

10、案件主要材料丢失,影响案件裁判的。

11、有二个以上中错的认定为大错。

四、审判委员会、院考评委员会及质评办有权就个案确定错案等级。

五、以下情况,二审虽改判、发回、指令审理但不宜定错的。

1、二审期间出现新情况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

2、与二审有分歧的,认识不一致或有其他原因的经质评办确认的不宜定错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扣除案件承办人40分

1、错案

2、丢失卷宗 第九条 主管院长、庭长(局长)对本庭法律文书负有监督责任,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中错以上的,每份扣庭长10分,签发人5分。

第二部分 部门岗位目标考核标准

第一章

加分标准

第十条 部门被评为全国、省、市、县级先进集体的,分别加400、300、200分。

500、第二章 扣分标准

第十一条 质评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

1、质评办每月未按时通报案件评查情况的。

2、上级部门评查案件时查出质评办未评查出问题的。

第十二条 立案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件扣10分

(1)当月无审限通报;

(2)诉状审查不严,导致诉状中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不详而无法送达;

(3)不应立案而立案,应立案而未立案;

(4)立案时卷内无当事人地址确认书;(5)卷内材料不全,导致业务庭无法开庭的;

(6)收费时没有给当事人开收费票据的;

(7)上诉案件移送不及时被中院通报;

(8)转交各业务庭的案件没有案件流程信息管理表;

综合部门

第一部分 综合部门业绩考核标准

第一章 基础得分标准

第一条 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中心)、立案庭、监察室、政工科、法警队、陪审办、书记员管理办为综合部门。

第二条 综合部门人员每月基础得分计算方法:

1、综合部门庭室负责人基础得分按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当月审、执结案件平均基础得分的95%计算。

2、综合部门其它干警个人基础得分按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当月审、执结案件平均基础得分的90%计算。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每月个人基础得分按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当月审、执结案件平均基础得分的100%计算。

第二章 个人加分和扣分标准

加分标准

第四条 办公室分别按下列情况加分

1、档案、财务工作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奖励的分别加500、400、300、200分。

2、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县级、市级、省级奖励的分别加20、40、60分。

第五条 纪检监察按下列情况加分

发现有重大上访或来访苗头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得到有效制止,或通过做工作使上级交办的重访户主动息诉的,每件加20分。

第六条 法警队分别按下列情况加分

1、在市级司法警察各项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的,分别加50、30、20分,获省级的按本院标准2倍奖励,获国家级的按本院标准4倍奖励。

2、果断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发生的,每次加20分。

扣分标准

第七条 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中心)按下列情况扣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

(1)发生电路损坏等事故;

(2)印章管理出现差错;

(3)档案管理出现差错或造成丢失的;

(4)设备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

(1)不按时上报财务报表;(2)办公用品保障不力影响审判工作;

(3)每月25日前不能及时接收当月各类卷宗资料;

(4)简报(信息)月编2篇,每少1篇;

(5)上班期间无人值班;

(6)车辆年审不过关(谁管理谁负责);

(7)固定资产建档、统计工作不落实;

(8)机关后勤工作和食堂管理工作出现差错;

3、驾驶员发生车辆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扣150分,负主要责任的扣100分,负次要责任的扣50分。

4、驾驶员擅自让他人驾驶车辆的扣30分。(本条3、4项适用本院所有驾驶员)

第八条 纪检监察按下列情况扣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

(1)未完成年内工作责任目标任务;

(2)受到县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

(3)对领导交办需查处的有关问题,未认真及时调查处理;

(4)由于工作不细致造成上访人员矛盾激化,集体上访;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

(1)无廉政教育计划,未能按计划内容实施;

(2)未按时通报廉政考核情况;

(3)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未汇报或提出处理建议;

(4)查岗制度不落实、不登记;

(5)未按时通报考勤考核情况; 第九条 法警队按下列情况扣分

1、武器丢失的除根据有关规章予以行政处分外扣500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0分;

(1)械具丢失或重大损坏;

(2)押解犯人出现差错。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

(1)擅自让他人给犯人送衣物、食物等。

(2)在协助执行工作中违反审判纪律或不服从管理。

(3)擅离值勤、值班岗位。

(4)处理突发事件不及时。

(5)发生失盗事故。第十条 院长、副院长按下列情况扣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

(1)分管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院内通报批评;

(2)主办案件超审限或错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

(1)分管部门案件超审限、错案;

(2)每月少于2次检查分管部门工作情况;

(3)因督促不力造成所分管部门未完成院党组交办的任务;

3、院长按分管副院长所扣分数扣分;

第三部分

其它加分和扣分标准

加分标准

第一条 个人被评为全国、省、市、县、先进个人的,分别加200、150、100、80分。

第二条 个人在本院各项专业技能评比中获前3名的分别加50、30、20分;在中院评比中获奖,按本院标准2倍加分;在省院评比中获奖,按本院标准4倍加分;

第三条 个人信息被本院、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采用的,分别加10、20、30、40、50分;个人法制宣传文章被市级、省级、国家级采用的,分别加30、60、100分;个人调研文章、案例分析被中院、省院、最高院采用的,分加100、150、200分。

第四条 根据审判作风通报制度个人每受到一次通报表扬和奖励的加40分。第五条 考评办根据规定对院内上下班进行考勤,每考勤一天加2分;

第六条 法警队执行死刑,每次给主执行人加200分

扣分标准

第七条 根据审判作风通报制度个人每受到一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扣40分。

第八条 个人每违反灶务管理制度一次的扣5分。

第九条 个人每违反计算机局域网制度的一次扣20分。

第十条 根据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1分;矿工一天(一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考勤)扣5分;一周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本周所有考勤得分;一月内迟到、早退10次以上者扣除本月所有考勤得分,一年内无故矿工累计15次以上者扣除本年度所有考勤得分(雇佣员工按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 部门未完成调研宣传工作指标分配任务的,扣该部门50分。部门再按责任人确定。

第十二条 考评办无故不考勤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 醉酒上班、上班玩电脑游戏、玩牌被通报的一次扣20分。

第十四条 庭审不规范;开庭不着装、接打电话、吸烟被通报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逆行、乱停乱放被通报的一次扣30分。

实施程序和附则

第一章 实施程序

第一条 综合部门及审判业务部门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条 部门每月基础得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每月个人基础得分的兑现分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各自实际工作业绩确定。

第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即案件评查)由质评办负责。

综合部门考核由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共同负责,廉政工作由纪检纪检负责。

第四条 本院各业务庭卷宗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归档,未按时归档的不再予以加分。

第五条 申请其他加分由庭室负责人写出简要说明材料报分管院长、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质评办。

第六条 加分以当月月底前报送材料为准,逾期未报者不再予以加分。第七条 质评办对每月归档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条 申请加分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或承办人有过错的,取消加分并按有关规定扣分。

第九条 案件因同一原因有重复加分情形的,按最高分计算。

第十条 每次考核所得分不能当月扣除的,顺延扣除。

第十一条 错案、再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承办人有无过错由审委会听证后决定。

第十二条 结案数及案件审限情况以立案庭报送的材料、以及质评办当月评查的案件确定。

第十三条 案件评查情况以质评办评查的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人员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情况的,以纪检监察报送的材料确定。

第十五条 立案庭、纪检监察于下个月5日前将上述情况报质评办,由质评办结合考评情况于下个月15日前予以公布,部门每月考核情况,由考评委员会研究后公布。

第二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于二O一0年三月八日起执行。

附:卷宗装订规定

二O一0年三月五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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