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判断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护理学判断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犯罪的共性,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犯罪的个性。√
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只是选择要件。×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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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都侵害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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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了严重损失,消防队员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 盲人犯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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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去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如果行为出现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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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生理性醉酒)的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明显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情节轻微。这些无疑说明犯罪动机是犯罪构成中的必备要件。×
× 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各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李某为了不赡养老人,在饭中下毒准备杀死老人。后来他发现老人与小孩一起吃饭时,也没有采取任何阻止的措施,而是看着他们吃完。结果导致老人和小孩一起死亡。李某对小孩的主观上心理态度可以认定为直接故意。√
李某为逃避仇人的追杀,破窗而入张某家躲避,而给张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甲系消防队员,一日去某百货大楼执行救火任务,赶到现场时,甲看见火势很凶猛,为了 保护自己的生命,当队长让其与其他队员扑救时,甲谎称腹痛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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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林中行走,突遇猛虎的侵袭,危及生命,李某用随身携带的猎枪将猛虎打死。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甲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乙的追赶而狂奔。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巧将在门后的丙撞倒在地,造成丙小腿骨折。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或者等于受损害的利益,否则紧急避险就没有意义了。×
甲的牛挣脱缰绳后跑到街上,横冲直撞,撞向某乙,乙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将牛打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如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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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参与赌博,输给王某5万元。李某对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想要抢回这笔钱,王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因此,互殴中的行为不论谁先动手,都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放弃侵害,而另一方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被侵害方的反击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 防卫挑拨、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
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斗殴,李某声称要将王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王某害怕,在李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李某打死。王某的行为是事前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犯罪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强度并非不能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只是不能明显超出不法侵害的强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已。√
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针对第三者。
√ 甲和乙有仇,欲杀乙,拿着刀去寻找乙。发现乙就在不远处,正欲举刀,忽然腹痛难忍,急忙返回。甲的行为形态属于犯罪未遂。×
甲举枪向乙射击,未打中。这时,甲又后悔了,停止了继续射击。甲的行为形态可视为犯罪中止。√
李某从张某家里盗窃了五千元钱。回家后,李某心中后悔,害怕被处罚,于是便把窃得的五千元钱又悄悄放回张家。李某的行为形态属于犯罪中止。×
只要实施了自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便应视为犯罪中止。×
甲将他人的手提电脑(价值2万余元)偷回家,后经其妻规劝,又悄悄放回原处,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甲欲杀乙,在乙饭内投毒。乙吃后,出现中毒症状,甲又心生怜悯,急忙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医生拖延时间,乙未能及时被抢救而死亡,甲的行为可视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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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图杀死其妻,某日误将碱面为砒霜将其投放在其妻将要吃的饭食中。其妻吃后安然无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后饭被倒掉。客观上并未造成任何损害,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天傍晚,某甲在一僻静的胡同口遇见一位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这时,甲发现附近有人走动,于是甲停止了犯罪,匆忙逃走。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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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嫌疑人虽自动放弃犯罪但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未得逞就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或者未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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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甲(15岁)和乙(18岁),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因甲不满16周岁,因此,二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而盗窃罪只由乙一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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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岁)与乙(16岁)在一住宅楼前闲坐,见女学生刘某、张某在马路上行走,甲说:“我一瞧这两女生就来气。”乙听说便激起流氓心理,用手中弹弓向刘、张二人射石子,结果,打中刘的左眼,致刘左眼失明。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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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甲在盗窃保险柜的时候,因体力有限,就打电话邀来乙帮忙将保险柜抬上车拉走。甲乙二人因事前无同谋,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
甲手持子弹已经上膛的手枪逼迫乙去伤害丙,乙为了避免自己的生命被剥夺的这种正在发生的危险,被迫将丙打伤。乙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胁从犯。√
甲被乙诱骗参加犯罪,了解情况后,甲怕乙揭发自己的隐私而参加了犯罪,甲是胁从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形式可以表现为共同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不作为。√
王某为了杀害张某,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枪里没有子弹,让李某向张某开枪,李某开枪将张某打死。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与丙有仇,都想教训一下丙。一日,三人见面,争吵起来,争吵中,乙抓起一木棒用力朝丙的腿上砸去,将丙打坐在地,乙将木棒扔掉。甲捡起乙扔下的木棒,用力朝丙的头上很砸多次,丙当即死亡。甲乙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所以也是刑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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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一般不予偿还。×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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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缓刑两年期间却又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管制期满,应及时由法院向犯罪分子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群众宣布解除。√
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生产劳动中不得受到不公正待遇,应当同工同酬,管制刑由政府基层组织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参加生产劳动的应酌情发给报酬,每个犯罪分子每月还可以回家
一、两天。√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介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刑种,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刑种,死缓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政治权利也当然地被剥夺。×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但可以在国家机关任职。×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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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徒刑的,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当然享有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使用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罪的,以特别累犯论处。×
× 只要有一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时,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我国刑法的数罪并罚原则是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中总和刑期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甲因盗窃罪于1990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又犯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甲是累犯。√
甲1990年3月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7年5月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甲是累犯。×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994年朱某因抢夺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刑满释放,1999年又犯间谍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朱某属于特殊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暂缓执行。只有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才构成特殊累犯。×
只要有一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时,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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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如犯罪分子未违反规定,没有漏罪和新罪,原判刑罚便认为执行完毕。×
甲1990年10月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实际执行7年后,可以适用假释。√
甲被判缓刑,缓刑期间甲因违法被判处治安处罚。对此,应撤销甲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数罪并罚后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
甲1985年5月犯重婚罪,1989年10月犯盗窃罪。甲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时效应从1985年5月到1990年5月为止。×
法条竞合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法律条文,法条之间有交叉关系或者吸收关系。×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两个法条就发生了包容关系的竞合。×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客体中的同类客体。√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罪状属于空白罪状。×
我国刑法分则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该条的罪状规定方式属于引证罪状。×
根据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法定刑大致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我国现行刑法采用三种模式兼有的法定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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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1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一规定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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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 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的,构成盗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论处。×
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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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求造成危害结果。
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甲和乙有仇。一日,甲来到乙所住的小区,潜入乙家,见乙正在熟睡,欲烧死乙。于是,放火将乙家点燃,乙家房屋被燃,乙被烧死。甲应构成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船只和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的法定刑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的,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险方法主要包括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标准即: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违反规定私拉电网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如为了防盗私接高压电,只要这种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就应认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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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结果犯)。√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数额上看罪与非罪的标准为: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是假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是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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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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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无配偶的人虽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但因本人未婚,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致母体内尚未出生的胎儿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溺婴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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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有仇。某日,甲见乙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结果导致乙饮水后死亡。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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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刘气急败坏,想教训张。刘乘张不备,拔刀向张的大腿部位刺去,不料刺中腿部动脉,张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乙共同盗窃,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和乙构成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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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结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之一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某甲入室盗窃,被失主发现,甲将失主杀死后,携赃物逃走。对甲处罚时,应以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侵犯财产罪的所有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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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某窜至一居民区,见某女正在熟睡,将该女打昏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强奸之后,发现该女子带有白金项链一条,乘该女昏迷,摘下项链,跳窗逃跑,王某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 张某、王某二人发现刘某一人独自行走,拿一手提包(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价值5000余元),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走到一无人拐角处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将刘某抱住,王某乘机将刘某手中提包抢走。张某、王某构成抢夺罪。×
行为人先实施抢劫行为后,出于杀人灭口或寻机报复等目的而杀害他人,由于前后两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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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危害结果,在于直接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因此除了抢劫罪外,其既遂、未遂的标准,一般以是否使公私财产所有权实际遭到侵犯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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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判断题;数字1999年2月,甲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又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刑,甲构成累犯。 错 A B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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