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_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17: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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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

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

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季度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县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福利机构)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由县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评估和监督,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走访评估工作,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

构对孤儿走访评估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附件4、5有关内容做好记录。

(三)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环境等情况);(4)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报告;(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内容按《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四)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

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八、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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