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_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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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 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首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搞好代理工作。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 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

(二)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三)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四)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五)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采访,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六)不擅自对办案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第九条 鼓励和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对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1年5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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