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2份);
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2份);
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三)事业、团体、学校实行独立核算的,需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非)人证书或社团法(非)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非)人证书等副
1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个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2份);
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个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
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需要提供4份复印件资料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4份复印件。
(五)行政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个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2份);
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
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八)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申办扣缴税款登记?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是否还需要办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2份);
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九)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临时经营的有关合同或证明;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三、纳税人什么时候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
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须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除外);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提供董事会决议(公司)、变更协议(其他企业)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二)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1、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新经营场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同时变更其他项目的,提供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决议、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
四、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在什么时候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移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迁入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领用地税发票的,还需要携带《发票购领簿》和结存发票;
3、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五、丢失税务登记证件需要办理事宜
(一)向登记窗口报告,领取并填写《遗失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证明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填字、盖章后交给纳税人;
(三)凭《遗失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证明审批表》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作废;
(四)持当日报纸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七、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八、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或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确认其为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因故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十一、个体工商户已办理了停业手续但仍在进行经营的,如何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而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视不同情形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确认其为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三、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申办扣缴税款登记?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是否还需要办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十四、对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A级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登记证验证;对税务登记证换证采取即时办理办法,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数量。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领购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的发票数量;
(四)经过地税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自主、灵活选择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
(五)在符合减、免、退税以及弥补亏损、资产损失报批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核、审批手续,优先、及时办理;
(六)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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