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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一)登记对象及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部门批准设立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 费或租金的承包人;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察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7、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办理部门
营业税为主税种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主承办;增值税为主税种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主承办。
在法定期限内到各区政府政务中心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涉外企业到武汉市政府联合办证中心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6、纳税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税务登记证发放
税务登记窗口将《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和《税源户管理通知书》当场发放给纳税人,再将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的相关资料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传递到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负责送证上门,一并进行调查核实,送证和调查核实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实无误的,应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发放给纳税人,同时收回经纳税人签收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本局税务登记窗口将设立登记信息传递到国税局;对核实结果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应敦促纳税人及时 变更税务登记;对查找不到纳税人的,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返回税务登记窗口,由其在30日后作注销税务登记处理。
(五)扣缴义务人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六)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取标准
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为正、副本内芯各为3元、副本封皮为4元、正本外框为10元,全套收费为20元。如遇调整,按新文件规定标准收费。
(七)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条一、四、六、七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变更登记操作步骤(1)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转原征管税务所;一份转新征管税务所。详细列明变更事项,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2)登记窗口登记人员在审核《税务登记变更表》及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按规定在变更登记程序中修改录入变更内容,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变更登记工本费。
三、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复业登记操作步骤
1、纳税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在停业前到税务所向税收管理员提出停业申请,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2、税收管理员调查。税收管理员调查后,按规定程序提交税务所所长审批。
3、所长审批确认。目前采用的是纸质审批表与电子流程同步提交审批,纸质审批表所长签字盖章后归入一户式资料存档。复业一般都是到期自动复业,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重新申请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报批。
四、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操作步骤
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组织税收管理员及时下户核实,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后制作《税务检查报告》,依程序报所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3、注销审批。清结完毕,税款入库后,通过征管业务系统的注销程序将注销登记信息提交所长审批,所长审批确认后提交区局征管科审批。同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检查报告》存入纳税人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外出经营管理操作步骤
1、外出经营管理。对于外出经营的本市纳税人,要在外出经营之前,持施工合同向主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由税收管理员核实,报所长审批确认后,由税务所集中报区局征管科审批核准。
2、征管科核准的标准:⑴ 税收管理员、所长已审核同意,盖税务所公章确认;
⑵ 收取合同复印件,再次审核合同期限、施工金额。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最长有效期限不超过期作180天,在合同期限内,超过180天的只能续办。⑷所得税由国税征收的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国税局开具。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应向税务所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二)报验登记操作步骤
1、外地来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辅导填写《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表》,到政务中心登记窗口进行报验登记。
2、报验登记,只将登记信息录入征管业务系统,确定8位数的微机编码,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所按照规定纳入管理,征收税款,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由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理报验登记注销。
六、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操作步骤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相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机关审核发证后,退给纳税人一份,国、地税务局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两份税务登记附列资料,由国、地税局各保存一份。《税务登记表》及附列资料由国、地税发证机关内部传递,资料传递时限为5个工作日,杜绝纳税人传递资料。
3、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以及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任一共管户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对地税局自管户应由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涉外企业仍按原办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
4、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按发证机关由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各辖区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
网上报税操作流程
1、登陆
1)将数字证书(电子钥匙)插入电脑USB接口,打开,登录武汉地税网站http://www.daodoc.com页面右侧的网上报税在线更新服务专区。
统一发票领购、发售流程
对申请使用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1、首次申请领购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填写发票领购申
请表→主管税务所3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购发票的种类、数量进行初审,上报区局
征管科→区局征管科2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同意领购的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不同意的告知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告知纳税人。
2、日常申请领购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供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并填写《武汉
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申购、缴验(销)表》→主管税务所审核、盖章→到办税 服务厅领购发票。
自印发票领购、审批、发售流程
申请自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
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发票专用章印模、申请印制发票票样,并填写《武汉市自印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所5日内对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局征管科→区局征管科3日内提
出复审意见,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10日内作出复审意见→指定印刷厂印
制→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提出领用申请→经批准后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领用。
代开发票流程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领取《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所进行资料审核→持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开具通用缴款书→持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办税
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内容: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同复印件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餐饮发票兑奖流程
1、在消费场所现场兑奖:兑奖人持发票刮奖联直接到消费场所兑奖。
2、到税务机关兑奖:未当场兑付奖金的消费者,请兑奖人在10日内持未撕开的发
票联和刮奖联就近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发票兑奖窗口办理兑奖手续。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办理流程图
申请。按照税法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按照税法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与送达。在18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下达《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税务所送达纳税人及相关税务机关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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