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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印章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一)、对公用于公司提交到劳动局、社保局、就业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资料,以及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料。
(二)、对私用于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离职证明、薪资证明(收入证明)、工作年限证明(仅适用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等与人事信息相关证明。
三、印章保管
(一)、《人力资源专用章》由人力资源部经理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依据人力资源部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印章申请使用流程,监 督、控制用印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行使使用权。
(三)、印章使用地点在公司办公室工作区域内,特殊情况应经部门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将印章锁于柜中,防止印章丢失。
四、程序说明
(一)、对公资料:人力资源部申请人持需盖章的对公资料及经审批后的《人力资源部盖章申请表》,至人力资源经理处盖章。
(二)、对私资料:
A、需人力资源部开具证明:
对于需人力资源部予以开具与人事信息相关的证明,如:薪资证明/工作 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等与人事信息证明,申请人填写《人力资源部盖章申请表》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按固定文件格式予以开具。
五、违约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时,对于不符合盖章范围/要求的文件,有权拒绝。印章保管人需严格按照公司制度使用印章,不得假借职权盗用印章或将印章作为私人利益用途。如果保管人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二)、各部门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人力资源部盖章申请表格及文件使用用途等内容。填写虚假内容者,一经查实,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特殊情况处理说明
(一)、涉及到员工其他方面的证明如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方面、员工配偶及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方面的担保证明、虚假证明、空白证明/介绍信/劳动合同/证件、商业性合同/协议等一律不予以盖章。离职证明一定是员工离职生效以后开具,不可提前开具。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不给予离职员工开具两次以上离职证明。
(二)、人力资源部开具的相关证明都有固定格式,且在职证明、薪资证明(收入证明)均有“用途说明”的文字叙述。“用途说明”的内容为:“本证明仅限于员工个人(用途待填写)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涉及本规定的相关表格
(一)、人力资源部盖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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