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_河南省河道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6:48: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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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惠民富民安民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黄河滩区土地资源,支持沿黄经济发展,提高滩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管线、旅游生态、新农村建设、养殖及高效农业等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河南黄河滩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一般应有编制黄河防洪评价经历及业绩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五条 《防洪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位臵、平面布臵、建筑物结构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 《防洪评价报告》需考虑顺水流方向项目区上下游各1km或叠加影响范围内、垂直水流方向两岸大堤之间所有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叠加影响进行防洪影响综合评价。

第七条 《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自身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对项目防洪、避洪措施的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的个体性、特殊性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 为确保河道排洪和项目自身安全,项目区临主槽侧边界应在规划排洪河宽以外。

第九条 项目区外边界间距:旅游生态园、养殖及高效农业园区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1km;桥梁间距一般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孟津至桃花峪河段容许间距为3km,桃花峪至高村河段容许间距为4km,高村至陶城铺河段容许间距为5km;新农村建设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3km。

第十条 为保障大洪水过洪宽度,垂直水流方向的同一断面两岸所有项目的建筑物阻水宽度相对河道宽度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高村以上河段不大于8%,高村以下河段不大于5%。

第十一条 项目区及区内建筑物一般应顺水流方向布臵。项目区内严禁种植阻水片林和高杆作物。项目区围墙应为透水结构。

第十二条 《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污水(或垃圾)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桥梁管线类

第十四条 由于建设桥梁等非防洪工程造成壅水的,需按壅水高度加高堤防,已经完成放淤固堤的堤段,原则上淤区也应相应加高。确因树木生长等原因无法采用碾压施工加高的,可采用人工辅助机械加高,或采取备土方式进行,但应计入施工期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于壅水高度不超过10cm,暂时无法加高堤防和淤区的,原则上可采取备土方式进行,并计入施工相关费用,待后续防洪建设任务下达后一并加高加固。

第十六条 确需爬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管线处堤顶纵向水平长度,从管线处外边缘起,每侧净长不小于5m,总长不得少于20m,两端以不小于1:100的纵坡与原堤顶连接。管顶上部覆土厚度(包括硬化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m,采用其他防护措施的,其管顶防护厚度应根据管道的安全性分析确定。需要加高堤顶的堤段,顶宽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淤区、护堤地应按规定顺延。

第十七条 因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引起河势改变、流速集中等,致使防洪工程受到冲刷需要防护的,应对其防护部位进行设计,坝垛根石加固量应依据增加的冲刷深度进行分析计算。

第十八条 由于壅水或冲刷影响,需要对河道控导和险工加高加固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高不足30cm、无法直接加高加固的,原则上可采用备石备料方式进行,但应进行后续施工设计。

第十九条 由于建设非防洪工程的补救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造成维修养护工程费用的增加,其维修养护费用计算年限按照项目的使用期限进行分类,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按照使用年限计算,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暂按20年考虑,超出部分签订协议至工程寿命结束。

第二十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应布臵在设防洪水冲刷线以下,并在管顶留有一定安全厚度。滩岸边角位臵局部确需防护的,应作专项设计,并对河道泄洪影响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新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设臵醒目的工程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防护和补救措施设计应按规定计入质量监督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黄建管[2007]48号)执行。

第四章 旅游生态类

第二十四条 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种植、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园区。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态类建筑物结构型式一般应为可拆卸的木、钢或钢木混合临时拼装结构。建筑物最高不得超过三层,底层应为透水结构。建筑物的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5%。

第二十六条 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详尽的项目区阻水建筑物拆除预案,包括拆除时机、所用时间、拆除后安臵位臵及人员、设备落实情况;出具洪水到来前,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措施,不得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旅游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新农村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是在拆除原有村庄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不得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第三十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在县级(含)政府批准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范围内,或者有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设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底层应架空,底层架空高度按照2000年设防水位超高1米确定。架空部分不得填充或封闭,架空部分以上建筑最高不超过五层。

第三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总人数按照原村庄现有人数,考虑当地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禁止向滩区新迁移住户、人口。当地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应由县级及以上计生主管部门提供。

新农村建设项目原村庄现有人数应提供由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派出所及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人口花名册。

第三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最大不超150m,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最大不超100m,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需出具不向滩区新迁住户、人口,不扩大建筑面积、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出具原村庄限期拆除的承诺书及拆迁安臵方案等,22保证及时拆除。

第三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能够反映项目区建筑物走向、位臵等内容的总体规划图、区域布臵图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养殖及高效农业类

第三十七条 养殖类包括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畜牧养殖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圈养、放牧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包括牲畜饲牧、家禽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等项目;水产养殖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以坑塘等方式进行水产品人工饲养的项目。

高效农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为达到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高效化,利用大棚温室等设施种植农作物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养殖类及高效农业类建设项目的建筑物结构型式应为单层可拆卸的临时拼装结构。

第三十九条 水产养殖类建设项目坑塘围堤高度不超过当地平均滩面0.5米。开挖弃土不得形成阻水障碍。

第四十条 养殖类建设项目应具有污、废物的净化处理系统,不得对黄河水质造成污染。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参照执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每年应编制防洪预案,包括建筑物拆除预案、迁安救护预案等,报地方主管部门和当地河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服从地方主管部门及当地河务部门监管,如因洪水等各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南河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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