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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
一、农村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始于1993 年,即中国社科院在河北易县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实验。从1994 年至1996 年是小额信贷在我国正式发展的第一阶段,即推行试点的初期阶段。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际捐助,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并以半官方和民间机构为运作主体,目的是探求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从1996 年10 月到2000年为小额信贷的发展的扩展阶段。这一阶段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资金被引入小额信贷运作中。国家开始在较大范围内推广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项目,国家从资金、人力、组织等方面给与小额信贷项目支持和推动。第三个阶段是全面推广阶段(2000年至今)。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小额信贷的阶段。它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6 年底,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 年初,银监会批准设立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止2008 年年底,己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中国大陆展开。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不断扩展,小额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受益人口不断增多。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单一。首先,贷款额度与农民的需求不协调,农村资金需求仍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尽管目前农信社对农户的支持力度很大,但由于信贷资金总量有限,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越来越大,因而,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2.小额信贷面临较大的风险。在思想意识上,部分农民文化层次较低,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信用观念不强。在操作上,信用贷款是农户凭此借款的法律凭证,许多农户在实际操作中未意识到其背后的法律责任,存在转借、冒名的问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手续简便,在发放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借名、冒名贷款,给信用社资产带来风险。在收贷方面,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中国每年约有13 亿公顷农作物受灾,但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灾害救助,即由民政部门实施的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也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由于当前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加上分散和小的农户一般都没有投保,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外,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大量信贷资金逾期、沉淀或呆滞,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3农村金融资源稀少是小额贷款违规使用的内在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
要资金支持,当前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社会闲置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形成了求大于供的局面,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不严导致贷前评估不实和贷后管理不严。农村信用社虽然建立了相关的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但部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农信社主任担任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形成了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局面。部分联社每年组织的信贷大检查不到位,只注重对贷款手续的审查,而不注重到农户进行逐一核对,使违规问题长期隐藏。
5.相关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间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此类项目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目前,这类机构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二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此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三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建议
1.增强农户信用评级科学性和透明度。成立由政府部门、乡村干部、农村信用社等多方参与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制定可行的实施程序、评定标准。按农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家庭状况等评定多个农户信用等级标准。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针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限额和优惠政策,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要扶持和推动信用农户、信用企业健康成长,使他们认识到诚信是无形资产,效益靠信誉实现,要像经营其他资产一样致力于培植自己的信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要依法严惩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2.强化内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农村信用社要落实信贷人员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责任目标,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既要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授盖面,又要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监督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对贷款资金的投向、效果及时记录。对出借、转让信用证的贷款户要立即收回信用证,对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要取消贷款资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稽核部门的作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和经济处罚制度。
3.推行客户经理考核制,控制贷后风险。一是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奖惩挂钩。客户经理应负责对正常贷款的管理和新贷款的营销,具体做到按月或按季收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换据比例不得超过50%等指标加以控制,以此督促到期贷款的偿还。建立信用社贷款管理机制要对贷款损失率、贷款到期收回率、收
息率进行考核,个人报酬与其挂钩,如造成资金损失,没收其风险金。二是严把信贷投放关和道德风险关。要在投放初期就严格贷款程序,为使到期贷款按时偿还,不被长期占用,要大力推行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担保和信用放款。
4.完善风险转移机制,提高信用社放贷的可预测行。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造成损失大。同时,农业经营是在广阔的地域上进行,农业(特别是农作物)保险的费用大,损失率高,费率也高,而农业保险的消费者又是低收入,保险意识淡薄,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农民。因此,农业保险的商业化难度大,必须依靠政府介入,可以考虑筹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将商业性保险机构同政策性保险业务分开,这样虽然有利于提高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针对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但业务的单一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可选择通过给予税收优惠和利用保险市场准入资源,鼓励现有多种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并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直接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走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路子。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尽快地推进一系列的改不仅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对提振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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