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_武夷学院货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0: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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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校货物(服务)采购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所有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第三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学校自行采购为辅”。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要求、性价比高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根据校系(部)两级管理的要求,分别成立学校招标及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学校货物(服务)采购招标及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小组”)和系部货物(服务)采购招标及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部工作小组”)。

㈠ 学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㈡ 学校工作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㈢ 系部工作小组。由系部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系部党总支或支部纪检委员和教师代表参加(机动1名,由具体采购项目申请人或经办人参加),人数以3-5人为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㈠ 学校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全校招标及验收工作;

2、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的审批工作;

4、协调解决招标及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其他必要的事项。㈡ 学校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和校内集中采购招标工作;

2、负责单台件或批次采购预算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购前论证复核工作;

3、进行进口设备、赠送物资和中标金额单台件十万元及以上、批量三十万元及以上非进口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

4、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招标档案管理;

5、指导、检查和协调各系部单位货物(服务)采购招标及验收工作小组的工作;

6、选择推荐货物(服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

7、完成学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㈢ 系部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单台件或批次采购预算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购前初步论证工作。

2、负责系部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工作小组组长对整个采购过程负领导责任;

3、负责本系部所有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审核(含草拟、会签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4、进行中标金额单台件十万元以下、批量三十万元以下非进口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

5、负责本系部所有采购项目的报账工作;

6、负责相关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有变更人选应及时报备资产管理处)。

三、产品政策功能

第六条 所采购的货物要遵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购具有节能认证标志的产品;被确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空调、冰箱、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水嘴”等九大类产品,采购时要强制执行;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有关规定,优先选购具有环境标志产品。

第七条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要严格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闽财购[2007]40号)的有关规定。(财库[2008]50号)

第八条 采购进口产品要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

四、采购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系部分散采购。

㈠ 政府集中采购。按南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 学校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网上竞价项目除外)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二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同期内各系部采购同类别的货物预算金额合计达二万元及以上的,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规定需集中采购的办公用易耗品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㈢ 系部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网上竞价项目除外),或因情况特殊无法进行学校集中采购且预算金额在2—5万元的项目,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由学校各使用部门执行分散采购。

五、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采用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依据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㈠ 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采购的具体情况,向南平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具体采购方式的申请和审批。

㈡ 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采购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㈢ 执行系部分散采购的项目,由系部按有关规定决定具体的采购方式,其采购方式分为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跟单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六、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市场进行充分询价(可利用电话、网络、走访市场、商家咨询等方式询价),完成项目的具体品名、数量、技术性能指标(其中网上竞价产品可直接提供品名、品牌、型号、具体配置要求)、预算控制金额、评标方法、付款方式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论证工作后(单台件或批次采购预算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完成《武夷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论证表》中的初步论证工作),并填写《武夷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使用本部门划块经费购置材料或低值易耗品批次预算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按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无需填写本表;采用教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或低值易耗的,按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申请及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购置审批工作,并通过资产处审核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㈠ 政府集中采购

由校资产管理处完成《南平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申报表》或《南平市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南平市政府采购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委托南平市政府采购机构执行采购。

㈡ 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

1、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完成校内招标审批后,由校资产管理处完成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及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开标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评标专家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监察处工作人员从校货物(服务)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评标专家,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评标,并确认项目采购的中标候选人。公告期间,若有更正事项,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发布,质疑解答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

2、预中标公告、中标公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事宜,由资产办完成。㈢ 系部分散采购

项目采购的申请审批完成后,由系部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采购,批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二仟元的项目需形成采购会议纪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资产办备案(提交采购会议纪要和合同),并经资产处确认完成备案后方可报帐。

七、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起草、签订审批等工作,合同草稿经采购申请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工作小组按照《武夷学院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审批表》的要求完成审批工作后,统一加盖武夷学院合同专用章;系部分散采购项目,其实际采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在五仟元及以上、且存在售后服务或不可即时结算的,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起草由系部负责,经资产处审核后即可对外签订;签订合同的依据为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

采购合同按规定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在确认中标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订。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采购合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武夷学院货物(服务)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九、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须在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通过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除合同另有约定时间外)按财务部门的要求办理完毕合同价款支付的有关审批手续,若超过14个日历天(除合同另有约定时间外)仍未办理完毕合同价款支付的有关审批手续的,将给予警告、直至停止该采购单位当年度的其它采购活动等处理。

十、违约处置

第十六条 违约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采购专家小组负责;重大违约的,处理结果需报校招标及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一、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音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并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具体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项目的中标文件材料、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系部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十二、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招标及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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