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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0〕11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省、市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级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和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生物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要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后勤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制宣教处
拟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制定实施环保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发布工作;承担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挂“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牌子)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级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四)科技标准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核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对全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承担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接待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总量控制计划;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承担全市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环境保护规划。
(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受省厅委托发放四、五类放射源和三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和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责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预备役师,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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