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理论综述_2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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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综述

2.1基本概念界定

2.1.1城管

(1)城管定义: 目前国内学者对“城管”这一称谓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者认为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政府对城市文化,经济,社会领域事物的管理;狭义上指政府对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公共事务,市容市貌的管理。文章中所提到的城管主要是指依法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城管的执法范围:包括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道路、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摊贩管理等多部门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3)中国城管分类:

A、通过参加国家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被单位录用,具有正规编制城管队员的人员;

B、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任的临时性“社区进站人员”。多以维护街道和社区以及居民区和学校附近交通繁忙时的秩序为主; C、由国家公务员,公益性社会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学生,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在节假日,经过有关部门调配或者主动发起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人员;

2.1.2流动摊贩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流动摊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例如金建增在其文章《城市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及其治理研究》一文中提到,流动摊贩是指通过徒步或其他承载工具穿行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在公司,民营固定场所的场所外,偶尔或经常通过摆摊设点或沿街叫卖进行买卖或服务谋利的人;邓雪萍在其文章《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探析》中提到流动摊贩是指那些未经工商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时间,也没有缴纳相关税,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

文章中所提到的流动摊贩是指那些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流动摊位。这些人经济收入比较低,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主要是在一些公共场所进行设点摆摊,以维持自己生活所需的一部分人。

2.2国内研究现状

2.2.1我国城管执法的历史回顾

(1)产生阶段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 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 世纪80 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90 年代, 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并且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开展城市综合执法管理的首个试点,标志着城管执法这一新型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巨大创新。(2)发展阶段

伴随北京宣武区作为城管执法试点工作的成功运行之后,迅速在全国各大省市推广和宣传,各地区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城管这一职能机构。在此阶段,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4个设区单位。截止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均有设立城管。

(3)强化阶段

2002年8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给以地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该决定的发布对于全国有效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城管综合执法的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该决定是我国城管工作迈向现代化、专业化和持久化的重要根基,是力保城管工作正常实施的法律保障。2.2.2国内学术界人士关于城管与流动摊贩的研究

在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属于新生事物,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摸索阶段,国内学者研究起步也比较晚,所以也缺少全面,权威的研究,但学术界和政府还是做了很多这方面研究。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暴力执法案件的研究,城管执法原因,危害分析,以及化解路径等方面。

(1)城管暴力执法案件研究:戴银燕在其文章《理性看待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湖北“天门事件”引发的思考》中提到,目前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执法范围、管理体制、执法依据、人员编制、监制体制等问题,通过天门事件,人们应该深思这些问题。

(2)城管执法困境方面研究:李仪、李晴在其文章《城管执法困境调查与研究》中谈到造成我国执法困境主要包括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城管与其他行政职能的不明晰,城管队伍关系不顺畅,并对这些对策提出了相应对策。陈松海在其文章《城管与摊贩矛盾的内在机理及化解路径》提到,造成这种困境主要是社会心态的偏差,即不公平,还有城市发展和管理理念偏差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欠缺导致的。并建议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3)冲突发生原因的研究:陈海松在其文章中提到城管与摊贩矛盾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涉及经济、社会、法律、体制等各个方面。其中,弱势心理的蔓延、管理理念的误区、法治精神的缺失是引发矛盾的内在因素,并且建议政府应该通过先进的文化引领、公平正义的制度规范,培育宽容理性的社会心态,有效化解城管与摊贩的;

(4)对摊贩经济的研究:张占勤在其文章中谈到摊贩经济受排斥的主要原因是:占用公共资源,不纳税,不那租,影响市场公平和规范化经营;破坏周围环境,影响市容交通,出售伪劣产品等。并且从反面谈到摊贩经济存在的客观方面,如给市民提供了廉价便利商品;丰富了城市文化等,有效利用公共空间等,是一种特殊的切头文化等;解决就业,增加GDP等。

(5)冲突解决方面的研究:张国平, 章灿钢在其文章《城市流动摊贩管理: 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实现条件》提出了“六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即一种以城管、社团、社区、摊贩、市民政府共同参与的模式。在这种新的贩管理模式中, 城管的一部分任务被分流, 城管队伍将从以前抓耗子的猫转变为服务、咨询、仲裁、协管的角色; 社团可以为政府、市民和摊贩等提供全方位服务, 包括组织摊贩联盟、选举和投票、制定管理条例和运行细则等,在这个过程中, 需要政府提供资金, 培育或聘请社团组织介入管理, 由市民、摊贩提出具体要求, 社团负责设计和筹划方案、组织参与整个管理过程。社区作为基层单位的驻地, 应该成为流动摊贩管理的副中心, 主要发挥协调、监管和仲裁作用。流动摊范他们有着“参与管理与被管理”的双重身份。

陈海松在其文章《城管与摊贩矛盾的内在机理及化解路径》中提到政府应该取消对摊贩的管制,采取较为宽松的登记制度或者登记豁免制度。例如,2007年上海推出《城市设摊导则》试行稿,虽是试行,但也体现了服务人民的理念。2009年2月,江西省废止《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同年5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正案)》,明确规定街头设摊的合法化,这是很大的进步。

李瑾《国内外摊贩经济管理研究综述 》中谈到赵天宇和程文提出在摊贩管理方面,应采用居民社会、管理部门、开发商多方互动形式,在投资建设及模式、承包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鼓励住区居民积极参与和监督,杜绝自发摊点,统一负责社区内街市环境;并且对于市场环境及经营模式社区居民具有否决权。

王翼提出对于设摊贩卖日用小百货、水果,可采取“市民许可制”,即由设摊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和附近的居民共同决定设摊点的位置,再由城管部门督促设摊点的卫生保洁。

在百度新闻网上曾看到温州在2008年成立了全国首家摊贩公司,公司实行的是股份制,大部分股东是摊贩代表。通过公司化的形式把零散的摊贩凝聚起来,引导他们提高服务档次,形成规模化的市场。这种方式有欠妥当,这样的方式容易形成垄断,引起无序的竞争,以及公司形态的层次不齐,可能对问题的改善没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温家宝总理曾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改进执法方式。” 2.3国外研究现状

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但都没有像中国一样建立城管来对其的经营加以管制和取缔。就是在我们所说的那些最发达的工业化的城市,例如纽约、巴黎等都是世界著名大都市,也没有完全取缔小商贩。他们把小商贩纳入到有序的城市管理之中,诸如有的城市给其发营业执照,有的给其设置摊点。因此,为了城市的管理,政府对小商贩实施的管理不应该只是为了限制,而更多是为了服务。“为了人民管城市,而不是为了城市管人民”,这样的城市管理才是有意义的,这样确立的秩序才是有价值的。

从国外对于摊贩的治理模式来看,政府对于摊贩的态度大多也经历了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的过程,但是不同国家又根据自己的国情有所不同。

2.3.1新加坡采用服务于政府政策

中国著名宪政专家蔡克蒙在他的文章中《中国城管能从外国学习那些经验》中提到新加坡政府采取允许摊贩存在政策,服务于政府的政策。该政府将摆摊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通过强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所有摊贩都获得行政许可并到政府兴建的场所中经营。在城市中建设大量摊贩中心(摊贩中心由新加坡环境署下属的摊贩局负责管理)或通过区域规定或颁发营业执照方式管理摊贩。根据摊贩局言,新加坡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所有的街头摊贩都必须持牌设摊的国家。

政府为摊贩提供优惠津贴和信贷以使摊贩有能力迁入摊贩中心;此外,政府还为摊贩开设有关个人卫生,营养学课程等。摊贩局也定期组织培训课程,所有摊贩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教育。

2001年2月政府对摊贩中心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且淘汰了部分卫生差的摊贩,使摊贩中心变得更加卫生,更加安全。

2.3.2韩国的区域管理

张伟在他的文章中《国外是怎么管理路边摊贩的》中提到韩国对摊贩实行的是分区管理。在韩国,小摊一般是没有什么税收的,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了。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摆摊设点的主管部门不是各级地方自治政府,而是文化观光部门。有的摊主直接把一辆大型客车改装成一个流动的超市和时装屋,其本身就是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小摊主属于弱势群体,允许他们成立组织保护自身利益,摊主们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等。韩国的媒体和大众对小摊并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

韩国政府在允许摆摊的区域和时间上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区别对待,同时也有利于流动摊贩自觉遵守。

2.3.3法国的依法管理与便捷服务

梁波在他的文章中《国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一文中阐述了法国的管理模式。

法国对于市政管理中类似的问题,通常先是由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社会调查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了解相关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及立法管理的相关建议,政府在经过与专家的磋商并听证之后,提出相关法案交由立法机构讨论成法,或者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与修改。因此可以说,依法管理与服务是法国市政管理的核心。法国没有城管这个部门,城市管理由警察和宪警依照法律进行。流动摊贩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且还受到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法国对于无照又无身份证的外国偷渡客乱摆摊也比较严格,一般情况是将人带走,但不没收财物。另一方面,在法国,流动摊贩摊经营证照的办理非常便捷,本人直接办理、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符合法律条件的经营者,还可以依据相同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只要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经营者足不出户,便可办好一切减免手续。2.3.4墨西哥允许摊贩合法化存在李瑾在她的文章《国内外摊贩经济管理研究综述》中提到墨西哥城从摊贩经济的本身讲述了它存在合理性。墨西哥城经过几年频繁的取缔摊贩活动以后,城市和摊贩在1999年6月底共同讨论并提议一个新的市政制度,改变原有的一味取缔的态度而倾向于允许摊贩合法化存在。这个制度是在街头摊贩同城市官员的长期斗争中出台的,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推行的。它限制商贩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并且要符合一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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