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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基础知识培训
一、税法与税收的区别与联系
1)税法: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地说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税法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3)税法与税收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税收是经济学范畴,而税法是法学概念.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而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没有法的保护就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二、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历史上的税法
历史上,我国的税法最早产生于夏朝,也是与国家的建立而相伴出现的。我国的税法历经了古代时期、半封建半殖民时期与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时期。不同的时期其税法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夏商周时期是税法的雏形阶段,这时期的税法制度可以概括为夏贡、商助、周彻,而税法正式出现的阶段是 春秋战国时期,这时期较大的税法变革有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和秦国的商鞅变法。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明朝赋役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清朝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2).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可划分为三大历史时期
①1950年税法的建立至1973年税法的修订时期。这一时期设置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等全国统一开
征的税种,明确地方与中央的立法权限。由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并在1953年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法,原来在新老解放区分别实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该税法自公布实施后一直未作大的修改。至到2005年12月25日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农业税条例》,结束了千年来农民负担国赋的历史,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
※1958年6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首次调整。
②:1978年至1993年税法的重建与改革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建设事业进入崭新的时期,这时期为税收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包括涉外税收法制体系的建设、以利改税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这些税法的建设虽然严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不足,但是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③:1994年以来新税法的完善与发展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实体税法又一次进行了新一轮改革。主要包括:流转税以实行全面增值税为核心,所得税法向税法的统一又迈出重要一步,《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这轮改革使我国税收体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三、中国税收的分类
A.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
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有:
①关税。②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③消费税。
④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⑤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⑦车辆购置税。
⑧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2)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
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有: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5)房产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农牧业税。9)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10)耕地占用税。11)契税。12)土地增值税。13)城市房地产税。14)车船使用牌照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
①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②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归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③资源税:陆地资源税归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收入。
④证券交易印花税:2002年起,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
B.我们通常理解的税是按课税对象来分的。按课税对象来分:
1、流转税 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税 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或占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房产税、契税等。
4、资源税 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5、行为税 是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
四、增值税:
增值税定义: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中国采用)又叫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
特点: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3.税基广阔,工商劳务服务,只要增值就征。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事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17%,进项税可以抵扣,按照差额交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不能抵扣进项税。找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对方抵扣3个点
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 一
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 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需自己记忆
3%(简记为:交邮建文)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 5%(简记为:服金二产)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 5%-20% 娱乐业 自建自用 不征营业税
自建出售 交二道:自建3%+销售不动产5% 自建对外赠送 交二道:自建3%+销售不动产5% 自建需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3)」*3% 收到预收款就缴税的有四种情况:建筑业,租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营业税一般全额计税,也有差额计税和核定计税的情况
差额计税(列举):联运业务,总分包建筑业,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电信部门跨省电信业务,代理业,土地使用权转让。
核定计税: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时,对外售价——其他企业价——组价。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于他人,视同转让,征。
单们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营,不征增。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营。营业税起征点限于个人: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次销售额300-500元。在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营。在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对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免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营。
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照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营。
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营。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营。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营。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营。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除货物以外的部分免营。货特刚应按规定征增。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
六、新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内外资企业从此实现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低税率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目前这类企业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下: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项)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项)
(1)、国债利息所得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
(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2009-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扣除标准(部分):(超过部分为纳税调整增加项)
1.合理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14%以内,工会经费2%以内,(工资薪金总额)3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企业2.5%;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扣除培训费用后的余额按2.5%的比例扣除 4.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1)、一般企业15%,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当期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小者。注意:超标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7.资产折旧年限
(1)固定资产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家具5 年;其它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2)生产性生物资产: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3)无形资产,10年。软件,经核准后最短可为2年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注意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范围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正常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
(2)存货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清理损失;
(4)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死亡清理损失;
(5)公平交易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9、公益性捐赠支出
10.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不得扣除的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项)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 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他小税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扣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每月扣除费用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
1.工资薪金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损失 税金)-费用标准--(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额=承包收入-12*2000(3500)
4.劳务报酬所得额=收入*(1-20%)或收入-800 采用加成征收方式
5.稿酬所得个税=(收入-800)*20%*70%或[收入*(1-20%)]*20%*70%
6.特许权使用费个税;利息,股息红利个税均=【收入*(1-20)或收入-800】*20%
7.财产租赁个税=(每次收入-准予扣除的项目如税金-修缮费800为限-800
或(每次收入-准予扣除的项目如税金-修缮费800为限)*(1-20%)*20%
8.财产转让个税=[出卖收入-购买成本(买卖过程中的税费都可以扣除)]*20%
9.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个税均=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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