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意见_台州市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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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

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就我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握工作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和“强塘固房”等一系列惠民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取得较大成绩,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我市农民建房难问题和建房乱现象还比较严重,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农居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低,村容村貌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建设,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作为保增长、保资源、保民生的战略工程和德政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切实抓紧抓好,着力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实现保增长和惠民生、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保耕地和促发展的有机结合。

2、总体目标。实施“123”农村康居工程,到 2012 年,全市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1000个村,改造建设农房20万户,计划投入资金300亿元。

(1)基本实现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在县(市、区)域范围内新占用耕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总量动态平衡。2009—2012年,全市完成农村土地整治1000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8700亩,盘活农村建设用地 10000 亩,到 2012 年,全市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明显下降。其中,2009年,全市完成农村土地整治 254 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1200 亩,盘活农村建设用地2540亩。

(2)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2009 年,全市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 2006—2010年40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从2010年起,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

(3)基本满足农民正常的住房改造建设需求。2009—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房 20 万户,计划投入资金 300 亿元。其中,2009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房5万户,计划投入资金75亿元。

(4)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

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对农民住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在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着眼全域,编制分区规划,修编和完善镇(乡)总体规划,明确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通过“城中村”改造、“空心村”整治、自然村撤并、高山移民安置、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立改套”安置等形式和途径,落实村镇建设规划。

(2)节约集约。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重点探索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方法和途径,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防止产生新一轮的分散布点。结合旧村改造和整村异地转移,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坚持引导、规范和整治相结合,推广应用节地节能型农民建房模式,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机制,加大宅基地复垦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农民建房乱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尊重民意。农民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主体、利益主体,必须保障村集体和农民受惠得益,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村庄规划编制、农居点布局、宅基地安排、老宅基地复垦、拆迁补偿等,必须尊重民意、维护民利、依靠民资、强化民管,有关决策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恳谈等民主程序通过,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得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循序渐进。实施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有序推进。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加强农村分户建房的规范和引导。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用地、依法建房,确保平稳推进。

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行“四统一”管理

1、加强规划衔接,实现“两图合一”。村庄规划编制要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特色鲜明,最终形成中心村、一般村、特色村梯次合理的规划体系。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倡导组团式规划,鼓励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规划新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立足现有村庄格局,注重村庄历史和文化特色。村庄规划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农民不同的经济状况和建房意愿,选择不同的农房建筑形式,并考虑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房建设。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机遇,各县、市、区政

府在统筹兼顾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前提下,优先将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纳入所在乡(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要协调好村庄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的关系,确保各规划之间有机衔接。

2、村庄建设实行“四统一”管理。各地编制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坚持宜撤并则撤并、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充分整合利用,新村用地原则上不大于现有村庄规模。将村庄宅基地、空闲地等收归村集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按照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功能,合理划分为建设区、控制区和复垦区三个区,分步组织实施。建设区要相对集中,农民建新房应有序安排在建设区内,不得跳幢建造,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村。控制区只拆不建,村庄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的农民建新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建设区内,分期分批撤并,逐步消灭自然村;腾空的老宅基地和废弃宅基地要作为复垦区,及时组织复垦,退宅还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以工程项目形式报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3、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从严控制农民建房人均占地面积。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造住宅的,户宅基地面积可以在限额标准基础上增加 25 平方米。农民建房应“拆旧建新”,县、市、区政府在审批建新房用地时,必须注销旧宅的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实由于房屋结构原因实施拆除后危及相邻房屋安全的,可由村级组织对旧宅的地上建筑物进行适当补偿后收回。农村五保户、建房困难户可通过兴建老年公寓、过渡房或调剂住房的办法,予以解决。

4、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在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村民委员会可对本村建房用地进行有偿调剂。同时,允许村民委员会探索采取土地置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将富余宅基地调剂给其他村的农民建房,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跨村建房。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导致人宅分离的,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5、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通过平整农村土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沟渠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整治“空心村”等方式,对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废弃采石场进行复垦,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村庄建设用地复垦的要给予鼓励和扶持,复垦项目优先立项和验收。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拆迁范围,对按照村镇规划必须拆迁的建(构)筑物、非法占地的违章建(构)筑物、农户建房批文中规定应拆未拆的旧宅、不符合“一户一宅”且超过户型标准的旧宅,以及其它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限期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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