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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南丹县粮食局罗继华
粮食是特殊商品,粮食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新的发展时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流通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繁荣和稳定,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虽然市、县粮食局都建立了行政执法科或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主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但是多数县级粮食局都没有设立政策法规和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不扎实。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涵盖明确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确定执法奖惩等工作。从实际情况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很不健全,甚至有些单位没有建立工作制度;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粮食业务工作与粮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没有彻底分开,既当 1
指挥员、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但是制度之间缺乏相关性和可操作性。
(三)粮食行政执法对象不够明确。《条例》对粮食行政执法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是粮食行政执法的对象。只是对不同的粮食经营者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同而已。但是,有的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对象只是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有的认为只是粮食收购个体户、民营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由于认知上的偏差,直接造成粮食行政执法监督的广度不够。
(四)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是开展粮食流通执法检查时,存在不亮证执法、不作现场检查笔录的现象,检查后,与粮食经营者仅作口头交换意见,没有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件;二是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对粮食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记录过于宽泛,不具体,被检查人只签名未表明具体意见,引用法规条款不准确。
二、原因分析
(一)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的粮食行政机关没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高度,有的未能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可为、无法为;有的部门保护意识较浓,不愿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存在自己的孩子不愿打的现象;有的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够重视,或者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必要的设备不配置、必要的经费不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少,执法能力有待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
(三)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顾虑较多,普遍存在“三怕”心理。一怕执法人员工作出差错,吃行政官司,成为被告;二怕粮食经营者不配合,过分夸大粮食行政执法难度;三怕粮食经营者暴力抗拒执法,执法人员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
(四)粮食流通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粮食流通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还没有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相互协调的法规制度体系。粮食流通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粮食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部门规章有些早于《条例),存在与《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对《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容易产
生歧义,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三、对策措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要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要以学习《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不断增强遵守执行粮食流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流通法规知识培训,对粮食流通法规条款进行深人浅出的讲解,使其知晓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其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目前,应争取政府将事业性质的粮食行政机关调整为行政编制的粮食行政机关,使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的原则;争取人事部门批准在粮食行政机关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内设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适当增加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调整、充实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争取财政部门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落实、职责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国家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统一设置行政执法监督电话,以便于粮食行政执法从上到下形成工作体系,增强执法效力。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从建立健全涉及粮食行政执法责任、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粮食行政处罚听证、粮食
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执法奖惩、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要配备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工作人员,把敢于坚持原则,既了解法律知识,又熟悉粮食工作的人员调整充实到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中;二要支持、鼓励在职执法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专业学历的学习与培训,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在学习费用上给予适当补助;三要加强交流与联系,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
(四)围绕粮食工作大局,切实做好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工作大局,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为目标,切实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为监督检查重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购粮款,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是否执行国家政策,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等进行重点检查,使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到位不越位、不错位;要以服务型执法理念开展监督检查,既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又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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