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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基础教育调研材料三
礼县名校名校长名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步伐,积极探索学校特色发展、名校引领学校发展的格局,培育名校长、名教师成长的长效机制,为我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礼县名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全县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在职在岗教师。名校长的评选范围和对象为上述学校的现任校长。
第二条 评选条件
县名校、名校长、名教师,是我县为表彰优质学校、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校长)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县名校长、名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专家。名校、名校长、名教师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礼县名校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近期和中长期学校发展作出了科学的全面规划。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核心。
3、遵循教育规律、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开拓创新,在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管理等方面卓有成效,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名列全县前茅。
4、有突出的办学实绩,财务管理规范。在学校内部管理、办学质量和效益、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成效显著,积淀了丰厚的校园文化底蕴,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并善于总结和推广。
5、学校创办年限不得少于5年。
6、近两年内,曾获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优先。
(二)礼县名校长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得教职工信任;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综合表彰(省级单项奖励),或两年年度考核优秀。
2、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遵循教育规律办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理念先进,坚持民主管理,以法治校,学校管理工作有特色,有成效。有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近5年来,学校管理经验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推广。(在全县同类学校中起示范作用。)
3、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兼任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所教学科成绩仍保持较高水平。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突出,学校有县级及以上立项课题,或本人主持县级及以上课题如期结题。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育管理论文。
5、有突出的实绩,所主持工作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成绩显著,改造或扶持薄弱学校成绩突出,任职以来,学校受到县级及以上综合表彰,教学质量在全县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
6、担任校长5年以上,中学校长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礼县名教师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明礼诚信,平等合作,思想作风好,在广大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综合表彰(省级单项奖励),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一定知名度。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教学工作量足,成绩显著;具有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实施素质教育及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 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在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任教以来,曾获礼县评优课一等奖及以上。近3年来,至少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三次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并获得较高评价。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如期结题,并取得显著成果。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省级及以上论文。
4、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近3年来,所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中有2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奖、学术奖、论文奖,并取得突出教学成果,或有教研成果发表(市级及以上)。
5、具备与本人现任教师身份相对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并且一直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须有5年、中学(职专)教师须有3年以上中级职务任职经历。中学教师申报名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名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名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
礼县“三名”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名校5所、名校长5名、名教师20名左右。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名校长、名师均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确定人选,向县教育局申报。名校由学校直接向县教育局申报。推荐名校长、名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教育局成立“礼县名教师(校长、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评审工作。各学区(校)成立名校长、名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区(校)名校长、名教师推荐工作。
(二)在认真组织学习文件领会政策的基础上,由学校对照条件提出推荐建议名单。学校组织被推荐者向全校教师公开述职,进行民意测评。组织民意测评时,应根据候选人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测评。中小学教师可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区(校)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4/5;校级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测评,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4/5。同意票数均须超过2/3方可推荐。民意测评通过者,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学区正式推荐。名校长可由学区(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也可由基层学校提名,并按上述办法进行推荐。
(三)各学区(校)组织初审,由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正式推荐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核,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审查,并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向县教育局推荐。
(四)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组织考察组深入学区、学校进行考察后,提交“县名教师(校长、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局务会研究确定,报县政府审批。
(五)被评为名学校、名校长和名教师的,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义务和职责
(一)名校和名校长的义务和职责
1、积极参与教育研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形成先进的管理思想和鲜明的管理风格,走出一条特色发展的道路。
2、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形成在本县乃至更大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经验。在同类学校中具有引领作用。
3、积极指导、扶持1—2所薄弱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名师的义务和职责
1、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形成有特色的理论成果,每年至少在省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力争独立出版教育教学专著。
2、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成为本学科教学的专家。每年至少承担全县公开教学任务2次以上(包括公开课、实验课、示范课、学术讲座)。并能够积极参与下乡支教活动。
3、培养指导青年骨干教师,鼓励跨校选择培养对象,确定1名以上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第六条 待遇与培养
(一)获礼县名校的学校将由县委、县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高中每校奖励5万元,初中3万元,小学2万元。
(二)获“名校长、名教师”称号的校长、教师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证书,享受名校长、名教师津贴。自命名的下一个月起,名校长每人每月发放津贴800元,一年以10个月计算。名教师一次性发放5000元津贴,津贴经教育局考核后由县财政支付。
(三)学校为名教师每年订阅2—3份教育教学刊物或报纸,每年安排1—2次公开讲学活动(包括外出示范教学、学术交流等)。任期内,可派遣部分名教师、名校校长外出挂职学习锻炼,并支持名教师、名校校长出版个人专著。
第七条 考核与管理
(一)礼县“三名”评选为长效机制,实行任期制,每次任期三年,届满自行终止。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经考核合格者可连任。
(二)礼县名校、名校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名校、名校长资格,停发发展奖励资金和津贴,并在下一届评选中一票否决:
(1)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群访事件的。
(2)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3)不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有校长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礼县名教师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名教师资格,停止发放津贴,并在下一届评选中一票否决:
(1)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2)不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热衷于搞有偿家教、推销教辅资料或其他第二职业的。
(3)享受名教师津贴的人员,如果因工作调动离开教学岗位者,从调动的下月起停发名教师津贴。
(三)对已获得“三名”称号的学校、教师、校长,县教育局每年审核一次,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不宜担任的,取消资格,停发津贴。
(四)礼县人民政府成立“三名”评选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三名”的培养、选拔、培训及评审工作。(2)开展对“三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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