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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支付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报告
根据贵司银支付函〔2011〕35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行梳理了辖内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基本情况
(一)我行辖内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主要是第三方公司作为境外公司的在线支付系统服务商,为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
业务流程如下:
1.客户购买境外公司产品和软件,款项由银行扣收后,银行将相应的交易款扣除手续费后,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
2.第三方支付公司定期与银行核对成交订单明细及入账明细,以保障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数据完全一致。
3.第三方支付公司将交易款从各个银行汇总到我行。4.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我行申请购汇付款,我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订单明细等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着重审核发票、订单明细及购付汇合计数是否相匹配。审核完毕,进行售付汇,外汇汇入合同和发票中指定的唯一账户。这类支付业务原来的结算方式是信用卡在线外币支付,收单行为国外的商业银行。
(二)该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所涉及到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售付汇业务,遵循外汇管理中关于服务贸易的的各项规定,具体文件为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存在困难
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是一项新兴的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相配套的制度尚在完善当中,办理相关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缺乏系统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例如汇发〔2008〕64号文件中对单笔支付等值超过3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汇出汇款要求提交税务凭证。而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付汇的金额是由单笔微小金额的款项汇总而成,不适用这一规定;并且电子商务税法方面没有相关的国际税务规定,税局也不能出具税务凭证,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办理单笔超出3万美元的汇出汇款。
三、政策建议
建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非金融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使该类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推动该项业务的良性发展。
一是建议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某项跨境业务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汇管理局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核定年度购付汇额度,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限额内售付汇业务;
二是建议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跨境电子商务售付汇业务,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审核的单据为能证明第三方支付公司真实性交易的单据,在把握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单据的种类,促进贸易便利化。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银行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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