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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
二、办理程序
(一)初次登记备案程序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
(3)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下载地址:http://ldyg.mohr.gov.cn);
(4)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形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自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者调入人员的;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3)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
(4)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新招用职工的,提供招用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名册、劳动合同;
(2)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续签(变更)职工名册、续订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
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员移交手续及相关文件或证明;
(5)职工退休、死亡的,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
(6)职工调动的,提供相应的调动手续。
(三)注销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当在7日内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2、职工名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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