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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评审指南总则
1.1 为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明确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1.3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评审分为取证评审、换证评审、增加施工类别评审和提高施工等级评审四种。
1.4浙江省的单位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受理机构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可以一并向制造许可的受理机构申办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也可以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申请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1.5申请单位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和见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尊重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1.6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要求和方法详见《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条件评审细则(修订)》及其附件(以下简称“评审细则”)。2 基本程序
浙江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工作基本程序:详见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图1)。2.1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评审细则所规定条件的,可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施工单位在注册地外本省其他市设立施工点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已设立的所有施工点,并建立与其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控制程序。2.2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3 约请
申请单位收到受理机构的同意受理的通知后,持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和自查报告,填写《约请函》(附件1),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的评审。
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可以一并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以单独向本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并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评审的大体时间。2.4 评审
评审工作基本程序:详见评审工作流程图(图2)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许可规则、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说明评审注意事项和应准备的材料(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准备工作还应按评审细则要求,做好相应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准备、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三个阶段。准备阶段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指定评审组长、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场评审主要是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意见交流和末次会议。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汇总评审记录和提出《现场评审意见书》报评审机构,有整改期限要求的还应当确认整改结果,经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按批准程序制作和出具评审报告。2.5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决定颁发《许可证》的,按规定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公告;决定不予许可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6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网站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申请单位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可以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查阅受理和审批结果(见“政务公告”栏),也可以查阅全省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名单和许可范围。3 评审工作 3.1 评审准备
3.1.1 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函》后组成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
3.1.2 评审组长应依据评审细则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特别是质量手册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存在不符合内容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进行反馈。
3.1.3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评审机构在确定评审时间后,向申请单位发出《现场评审通知函》(附件2),将现场评审计划通知申请单位。评审机构应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3.2 现场评审要求
3.2.1 评审组应当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计划安排、人员分工、主要会议主持、起草《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报告”),确定评审组意见等。评审组长对评审组现场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3.2.2 评审人员对承担的具体评审工作及所填写的各项评审记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3.2.3 现场评审工作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出的安全监察员(省局指派,下同)和申请单位的监督。3.2.4 现场评审重点:
3.2.5 取证评审、增加施工类别及提高施工等级评审:
评审重点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真实性、符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可操作性尤其是持续改进的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其评审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
评审应注重实际,提高效能,取证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2天,增加施工类别和提高施工等级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天。需要对省内其他施工点现场评审的,可酌情增加评审时间。3.2.6 换证评审。除了取证评审规定的内容外,换证评审的重点是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等违规行为;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3)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尤其是持续改进机制的建立;
(4)按照《许可规则》中《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5)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每种施工类别原则上均需抽查);(6)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分析和处理情况;(7)有无重大设备安全质量事故等。
换证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天,不超过2天。
对本省设有施工点的申请单位在进行现场评审时,还需审查对施工点的控制要求及其执行情况,必要时随机抽取一个施工点进行现场核实。3.3 现场评审过程
3.3.1 预备会(评审组长决定,必要时举行;申请单位不参加)确定评审实施计划,明确评审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人员的分工。
评审组长应提前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评审的具体时间、地点、联系方法,以便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派安全监察员(包括委托市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派安全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3.3.2 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安全监察员及申请单位法人、质量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签到。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介绍组员及分工、评审计划安排,明确需要配合事项;(2)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单位概况、资格许可评审准备情况和自查情况;
(3)申请单位负责人明确联络人员,落实现场评审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配合事宜。(4)评审组长向申请单位提交《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附件3)。3.3.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根据《评审细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巡视、观察、听取汇报、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口试(必要时笔试)、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3.3.4内部交流及与企业意见交换
现场检查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内部交流评审情况,汇总和研究发现的问题,确定初步评定意见。评审组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通报现场评审意见,反馈存在问题,听取申请单位申辩,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评审组长确定评审组现场评审意见,出具《现场评审意见书》(附件4)。3.3.5 末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监察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参加末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应签到。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评审组成员陈述现场评审工作概况;(2)评审组长宣读《现场评审意见书》;(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
(4)申请单位负责人确认《现场评审意见书》。
3.4.1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以及《许可规则》中的规定,经评审机构负责
人批准,确定最终评审结论。
3.4.2 对现场评审意见定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根据《现场评审意见书》的内容进行整改,并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见证资料请求整改复核。评审机构一般采用资料审查方式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如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向评审机构提出整改复核请求或复核结论为不符合的,其评审结论定为 “不具备条件”。
3.4.3 评审结论定为“具备条件” 或“不具备条件”的,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评审(或整改复核)后的15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报送
受理机构。投诉、申诉及行政救济
4.1建立许可评审反馈制度。评审机构的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结束前应将《评审工作反馈意见表》交申请单位负责人,并告知在现场评审结束(有整改要求的在整改期满)后的5日内直接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4.2 申请单位认为评审组评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向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投诉。
4.3 申请单位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收费
5.1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约请评审时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
5.2 除上述费用外,评审组及评审人员不得接受申请单位以任何形式赠与或支付的酬金、补助费、劳务费、礼品等。
5.3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的申请单位损失,由受理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后,向评审
机构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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