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发展方式,推进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银保业务发展措施”。
转变发展方式,推进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这一潮流的影响下,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尤其是寿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不少问题: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不断;产品结构单一,内含价值低;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针对这些问题,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进行监管,银保市场秩序得到了一定好转,但是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2010年11月1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2011年3月,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在延续[2010]年4号文、[2010]年90号文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这是迄今为止保监会、银监会针对银保市场制定的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银保业务的网点合作模式、业务销售模式、队伍的功能定位等做了新的界定,对银保渠道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规范,给银保市场未来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变化和影响。
《监管指引》对银保合作做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首先,提高了双方合作门槛,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总对总”层级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至少实现“省对省”签订合作协议。其次,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并未提及此前银监会要求的每个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代理三家以下保险公司产品。不再通过合作数量进行限制,而是通过协议签订层级、合作时间来限制,提高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稳定性。
《监管指引》将促进银保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和保险合作的模式仍然主要是签订代理协议,即银行网点柜面代理销售寿险公司产品,大多是简单投资型产品。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产品获取中间收入,仍处于低层次简单合作状态。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把代理保险业务当作一个获得更多中间收入的渠道。结果便是保险公司同业之间形成手续费用的恶性竞争,而银行也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银保双方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不是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来对待合作,对银保双方的长期地、深入地合作带来不利影响。国际银保合作的成功案例表明,银行保险建立长期合作战略关系是以银行和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制定银行保险产品开发战略为基础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以此来加深彼此之间的纽带关系,保证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监管指引》改变了业务销售模式,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这将加快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转型步伐,不断提高银保队伍素质、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也提高了门槛,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划分,防止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在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对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提供保险产品、培训和相关服务,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的职责是向银行提供培训和售后客户服务。要求银保双方建立应急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与银行保险的发展相比,银保业务的监管相对滞后。保监会只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对于银行缺乏约束力,所以往往将银行保险合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这次《监管指引》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同等的约束作用。围绕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严格进行管控,防止销售误导。
《监管指引》强化了代理费用和财务核算管理,防范商业贿赂和恶性竞争风险。明确了代理费用支付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交流双方监管情况,实现从上至下、从内到外多角度、多方位的管控,防范商业贿赂和恶性竞争风险。
《监管指引》立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为银保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引导保险公司和银行加强联合,开展深层次合作,对促进银保业务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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