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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道德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行政部门有关学生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擅自张贴非法大小字报,私自制作、散发非法刊物或传单,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法律,受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传讯 或处罚者,视情节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对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处理如下:
1、首次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再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根据认错态度,以后每参加一次增加一个处分档次。
3、组织者,视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打架、斗殴违纪行为的处理
1、先骂人者,进行批评教育,责成检讨,赔礼道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惩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医药费。
3、对两人以上(含两人)合伙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赔偿全部医药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对带外人来校(或校外)拦截学生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赔偿全部医药费,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打架者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聚众滋事,凡参与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复打人造成被报复人受伤住院等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或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案值在51-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案值在101-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案值在30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案值在501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警告处分。
7、组织者、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放哨、窝藏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参与分赃、销赃者,视同偷窃,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10、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同偷窃,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11、对于捡拾他人有价证卡,擅自消费使用者,除退赔所有消费金额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1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类奖学金者,视同偷窃,根据认错态度,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处分。
2、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惩处。
5、校园、课堂等公共场所,禁止穿拖鞋、背心、吊带衣、超短裙、超低腰裤等过薄、过露的服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全日制学生不准染发,男生不准留长发、怪发和剃光头。违者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辱骂教师者,责令向老师道歉,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男女交往不文明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男女非法在集体宿舍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卖淫、嫖娼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流氓行为(如猥亵儿童,猥亵、侮辱或骚扰异性等),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4、在学校公共场所男女行为举止不文明并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收看、复印、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学生须在晚上22:30以前就寝,首次晚归者给予通报;晚归两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全校性通报批评并通报家长。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记过处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三次以上给予劝退。
5、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给予通报批语。
6、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私用电器、乱拉电线等,凡违章用电、用火者,除没收其器具外,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上交一定的电费;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8、午睡、晚睡、自习时间,大声喧哗,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从楼上往下倒水或丢杂物,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还要给予赔偿,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上课、午睡、晚休时间,禁止在教室及宿舍内打牌、打麻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涉及赌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11、学生不得在集体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12、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抽烟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1、写检讨书。
2、给予记过处分。
3、本学年度德育操行评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上课玩手机(mp3、mp4)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1、第一次违规,写检讨、保证书、手机(mp3)由学校保管一周后,领回。
2、第二次违规,写检讨、保证书、手机(mp3)由学校保管一个月后,领回。
3、第三次违规,给予纪律处分、手机(mp3)由学校保管二个月后,领回。
第十二条: 按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1-5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1-7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71-8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90节或累计旷课达120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所有活动。课堂教学、考核、实验、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均以旷课论处,每缺席一天按8课时计算。
7、早操、升旗、预实习以及其他重要集体活动,每缺席一次算旷课一节。每迟到、早退三次计旷课一节。
第十三条:凡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应对自己的表现进行总结,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处分满一年后,可向学生处提出撤消处分申请。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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