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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 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第九条 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 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十二条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第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
销
处
分
也
采
取
相
应
方式。
分
则 第二十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总评最高的为及格,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严重警告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记过;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不论在何地或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理亏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
6、故意污秽同学身体、衣物的,处批评或警告。第二十三条 损害公私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验用具、体育用具、卫生设置、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师生自行车零件的,处批评或警告,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学校花卉树木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第一款: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以上。第二款: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队、看电影、参观访问、社会实践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
2、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参观访问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物或其它财物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归还原主;非法所得转为它用,则折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将给予退学。
4、传阅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涎的书刊、画册、图片、电视录像等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附加没收。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附加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烟、喝酒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
7、无正当理由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第三款: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视情节处批评或警告。
2、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并赔偿损失。
3、乱倒垃圾脏物,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对屡教不改的,由政教处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并处警告。
4、在校内外随地大小便的,处批评至严重警告。第二十五条 无视体育锻炼、破坏校园安全应受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警告。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闲聊、吃零食、外出等的处批评或警告。
4、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附加没收。
5、在校内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动作,处严重警告以上。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参加其他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第二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全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处警告。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1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退学。
3、全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及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的作自动退学论处。
5、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予以 严厉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应受的处分。
1、穿奇装异服,到校进教室,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佩戴饰品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沫的,处批评或警告。
3、参加营业性舞会,进酒吧,进营业性网吧等,处警告以上处分。累教不改者处勒令退学处分。
4、男女同学间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第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学处理
1、有吸毒现象的。
2、有敲诈行为的。
3、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处殴打同学、老师的。
4、参加赌博的。
5、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6、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师、同学情节严重的。
8、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一人受多次处分的进行累加,三次警告处分为严重警告一次。如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初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档案。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能的学生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教育处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学期以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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