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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财政直管县县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重点文化企业:
现将《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2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05]7号)、《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冀财[2006]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预留省财政,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河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资金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主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主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人员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处级干部组成。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
(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
(三)影视、文学艺术、动漫、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
(四)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
(六)文化品牌创新;
(七)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
(八)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
(九)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管理费用;
(十)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
(一)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资金,且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银行贷款(指项目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比例视项目情况分别确定: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较大的,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00%补贴;一般项目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补贴。
(二)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主要资金,且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文化产品生产、品牌创新、文化资源开发等项目,以及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在自筹资金已经到位的前提下,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于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投保知识产权侵权险、产品完工险、损失险等险种(不包括各类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发生的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保险费实际发生额的8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获得国家级以上且业内公认为最高水平的、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奖项(金奖或一等奖)的文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视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体确定奖励金额。
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获得权威性国际奖项的,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也可跨年度再次给予支持。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并已投入资金;
(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单体设备更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直单位项目申报。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省直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分别向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管重点文化企业单位直接将项目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市、县项目申报。各设区市、直管县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后联合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引导资金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经济和社会绩效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资金筹措或落实情况,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完成时间等;
(二)《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三)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或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八)保险合同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九)奖励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十)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
(一)至
(六)和
(十一)项材料;
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
(一)至
(五)和
(七)、(十一)项材料;
申请保险费补贴的项目,提供
(一)、(二)、(四)、(八)和
(十一)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提供
(一)、(二)、(四)和
(九)至
(十一)项材料。
第十四条 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集体筛选、研究确定项目: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三)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对专家评审通过项目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
(四)省财政厅将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项目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预算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依照当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省直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资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要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变更项目后执行。项目难以执行,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项目的,取消该项目,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收回资金并安排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贴息、补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拨付、核减直至收回引导资金,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
(五)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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