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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办
法
(2011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发【2010】242号)、《关于印发淮安市服务业发展提速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10】24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
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地区范围包括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淮安工业园区。
第七条
引导资金围绕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需提升壮大的新兴领域,主要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
(二)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其它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三)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资金配套;
(四)符合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重点项目。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和省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每年度申报一
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组织申报。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三)各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体现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容量和就业;
(四)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完成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淮安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目前进度等);
(二)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能评批复;
(七)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八)其他所需资料。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县(区)发改
委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县(区)发改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县(区)发改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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