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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第四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了加强管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我校有关专项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
第三条: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家颁发的任何法令法规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学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在学校强迫他人买卖或请客送礼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私藏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打架斗殴、敲诈、威胁、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不同处分:
1、打架斗殴,多次威胁他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策划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钱物、盗用饭卡及银行卡等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尚不够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撬窃作案者,加重处分。
2、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损失较小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等处分;损失较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物品为赌注或以其它形式进行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加赌搏,涉及金额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两次以上赌搏或赌搏涉及金额5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没收全部赌资。
第七条:在校学生禁止抽烟、喝酒。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抽烟酿成事故,酗酒而引发其它违纪行为者从重、从严处理,并取消一切优秀的评定资格。
第八条:对考试作弊和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进行处理。
1、经教务部门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6~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超过36学时者,给予留校除看处分;屡教不改,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7学时计,多于7学时的按实际课时计)。
第九条:学生思想不健康,作风不正或行为不文明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男女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侮辱、诽谤他人等,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凡持有或观看各种淫秽材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擅自使用明火,宿舍区燃烧废弃物、抽烟,违章使用电器或手机充电等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翻围墙进出校园;宿舍区内摔瓶砸物、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擅自将头发染成黄色、红色等(染成黑色除外)以及在校内穿着奇装异服,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凡煽动、组织学生集体对抗老师或侮辱老师的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学籍,并通报给学生所属辖区的派出所以及学生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1、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者;
2、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
3、由于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并能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
4、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理:
1、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3、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校声誉者;
4、两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5、邀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6、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7、在一次违纪中,违反学校多项管理规定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审批权限与程序: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安全保卫科、团委讨论决定发文并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安全保卫科、团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会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处发文,办公室备案。
3、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按要求逐级上报至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由学校发文,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1、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处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津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5、允许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结论保留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处分文件通过校内公告的形式宣布,并通知家长。
第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1、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应由学生处统一归存学生本人档案。
2、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各类评先、评奖资格。
3、毕业班学生受学校处分未解除的,毕业时推迟毕业,发给学习证明;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该生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校审核确认后发给毕业证书。
4、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宣布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条受处分的学生需要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1、时间已满12个月,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鉴定、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其处分。
2、时间已满12个月,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由班主任提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作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决定。
3、时间已满6个月,在此期间表现优异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鉴定、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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