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场所是否应尽安保义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案例一:去年春节,孙小姐和几个同学在一家饭店吃火锅,因服务员在添汤时失手将孙小姐的左手烫伤。孙小姐的烫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左手仍留下一道明显的疤痕,花去医疗费共计830元。经双方协商,饭店赔偿孙小姐5000元。
律云律师观点:
本案中,饭店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孙小姐等人在饭店就餐时,因饭店雇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孙小姐被烫伤,饭店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餐饮、娱乐等场所遇到以下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依法索赔。一是遭遇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在上述营业场所的停车场内丢失车辆。消费者到上述场所消费,营业场所就与消费者形成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消费本身,还包括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另外,不能因为停车是免费的就说营业场所没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事实上,停车场的停车消费也是顾客消费的一个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就餐消费的数额中。
案例二:去年正月初四,姜某到超市购物,在搭乘超市滚梯过程中,由于乘梯人员较多发生推挤,致使姜某的外衣被卷入滚梯皮带缝内,身体受了重伤。姜某住院接受治疗花费了5000多元,多次要求超市赔偿损失,均遭拒绝。超市认为这是由于姜某个人乘坐滚梯时不注意引起的。姜某向律师咨询,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云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姜某有权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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