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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与经营权挂钩的考核管理机制,构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科学、公平、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充分调动经营者规范、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经营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自备或租用办公用房和停车场地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管处必须在10个 工作日内办理好经营资质证。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的行政许可制度。经营权的取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
第六条 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四)100辆以上(含)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停车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实有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
(六)有与营运车辆数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的稽查人员和信访人员不少于4人。
(七)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行车安全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稽查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制度、奖励惩罚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管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运营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按照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二)车型、车身颜色和样式符合市客管处的规定。
(三)按照行业规定装置准确有效的计价器、电子货币刷卡设备、空车待租标志灯、语言报话器、安全防护设施、GPS终端和顶灯。
(四)车身两侧前门标明企业名称和投诉服务电话。
(五)按照行业规定张贴收费标准、城市客运许可证、乘客须知,设置服务证插座。
(六)车身内外应整洁完好,漆皮完整无损,不能个性化装饰;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车内外饰条完好无脱落、缺损;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滑动功能有效;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使用符合要求的座套;空调设施完好。
第八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营运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各项规定。有营运证的出租汽车每季度必须到市客管处指定的地方检测出租汽车的性能和服务设施,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各项规定,由市客管处发放客运许可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者可采取责任承包或公车公营的形式经营。责任承包合同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承包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首期支付承包款不得超过承包总金额的30%。责任承包合同必须报市客管处备案。
(二)劳动人事制度。经营者与承包者签订责任承包合同,承包者与聘用司机签订聘用合同时,经营者应为承包者和聘用司机代征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相关缴费标准和缴纳方式,费用采取经营者、政府(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划拨一部分)和承包者或聘用司机各出一部分的办法筹集。工伤保险费由经营者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由承包者和聘用司机根据本人身份选择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费用个人部分由承包者或司机承担。
(三)行车安全制度。经营者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教育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礼貌文明驾驶,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车辆维护制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出租汽车的性能、营运设施的功能进行检测,以提高出租汽车设施的完好率。
(五)稽查管理制度。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驻站场或流动督导本企业车辆安全行驶、优质服务。
(六)信访投诉制度。企业应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做出服务承诺,并公布企业投诉服务电话。乘客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给市客管处和投诉者。
(七)奖励惩罚制度。企业应建立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专项奖励基金,定期奖惩承包经营者和聘用司机。
(八)档案管理制度。出租汽车车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车型、车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保险记录、客运编号、车身颜色、上牌日期、缴纳有偿使用费金额、有偿使用起始日期、有偿使用终止日期、承包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和联系电话。聘用的出租汽车驾
驶员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从业车号、服务质量考核和星级评定记录。
第十条 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独具特色的徽标,树立品牌意识,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大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出租汽车品牌车队或者标兵车队,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一格式的统计报表,并在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出租汽车转包经营的管理。承包经营者只能承包一辆出租汽车,而且本人必须拥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才能与经营者签订责任承包合同。责任承包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提前终止或者变更承包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包的,应报请市客管处审批并办理新的服务证。
第十四条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增或提前更新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5年,5年到期后一律退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
第十五条 企业应运用GPS分控平台加大对所属车辆的科学调度、安全监管、服务监督和营运数据统计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经营权和变更承包经营者。
(二)将出租汽车承包给无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一人承包2台(含)以上车辆。
(三)一次性买断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向承包者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不为承包者和聘用司机缴纳(含代征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五)收取承包者和聘用司机各种形式的保证金或抵押金。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客管处应加强对经营者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以下方式:
(一)GPS运行记录。
(二)稽查人员驻场站检查和上路巡检。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违法行驶记录。
(四)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开通来电、来访、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渠道,接受乘客投诉。
(五)聘请一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监督员。
第十八条 市客管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行为采用百分制(百分比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数计算)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为:
(一)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任何一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二)经营者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奉献爱心等受到各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市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2分,国家级的加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三)企业所属出租汽车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驾驶员的比例应达18%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无星级驾驶员比例最高为5%,每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企业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逐年由低星级(三星级以下)向高星级(四星级以上)提高,当年较上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
(五)企业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或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人员最高为5%,每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
(六)企业有责投诉率不能高于3%,每增一个百分点扣1分;乘客投诉回复率应达100%,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七)企业所属车辆服务设施完好率应达98%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
(八)企业责任承包合同履约率达100%,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九)企业驾驶员队伍稳定率达80%,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企业驾驶员的稳定率从2010年7月1日以后签订聘用合同的司机开始计算。
(十)发生重大安全有责事故或重大服务有责事件,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批评,或者市级以上领导签字查处,经核实有责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十一)企业当年获得ISO9000论证的,一次性加5分。
(十二)企业所聘用的驾驶员被评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市级的每人每次加2分,省级的每人每次加3分,国家级的每人每次加5分。
第十九条 市客管处每月上旬应对上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企业对加分或扣分有异议的,中旬内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核实加分或扣分有误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市客管处对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达标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年度达标情况,共分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等级,其中:AAA级企业考核达标分数为90分以上,AA级企业考核达标分数为80分以上,A级企业考核达标分数为70分以上,B级企业考核达标分数为60分以上。
第二十一条 凡达到A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含AA级),即可获得收购兼并其它等级企业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
第二十二条 AA级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企业,若收购兼并了现有100辆以下的16家出租汽车企业,每收购兼并一家,奖励3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对现有100辆以下的16家出租汽车企业,若通过联合重组等形式达到100辆以上的,则奖励新企业5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指标有偿使用费为4万元,使用期为5年。奖励在收购兼并或联合重组满三年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A级以上企业(含A级)可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考核分数高的企业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等级达标评定未达到B级的企业,责令整改三个月,三个月仍达不到B级的企业,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现有等级资格:
(一)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发纠纷又不能及时解决,造成司机5人以上越级上访或赴京上访,后果严重且影响稳定大局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特大交通有责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有责服务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批评,严重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若单车一年内发生3次驾驶员服务证和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或者单车五年内累计6次驾驶员的服务证和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均定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车辆停止办理当事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更新手续,其经营权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上年度出租汽车经营
权招投标有偿使用费的80%或者五星级驾驶员竞价购买价格的80%的价格收回,再原价奖励给当年考核分数最高的企业或者五星级驾驶员。若经营权有偿使用权是公有的,则有偿奖励给企业;若经营权有偿使用权是个体的,则有偿奖励给愿意优惠购买的五星级驾驶员。具体由谁购买,由所有五星级驾驶员中出价最高者获得,一人只能优惠购买一个指标。若五星级驾驶员已经拥有个体出租车经营权的使用权,则必须以市场价转让给他人;如不转让则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竞购价的80%收回。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其所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数的10%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上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有偿使用费的80%或者五星级驾驶员竞价购买价格的80%的价格收回,再原价奖励给当年考核分数最高的企业或者五星级驾驶员。奖励方法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分数前六名的企业,分别奖励一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指标有偿使用费为5年使用期4万元。第一名奖15个指标,第二名奖12个指标,第三名奖10个指标,第四名奖7个指标,第五名奖4个指标,第六名奖2个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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