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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办字〔2010〕5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88690926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证书管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3月18印发-1-
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定)委员会评审(定)或用人单位聘用所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管理。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政策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和水平,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紫色)、副高级(红色)、中级(绿色)和初级(蓝色)四种。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和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同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证书办理程序为:各评委会在例会评审结束后,要按照全省年度职称部署意见,提交相应评审结果核准材料。经集中公示无疑异后,核准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交由各评委会统一发放。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粘贴防伪标识,交由各评委会加盖本评委会印章及经办人印章后发放统一发放。
由市州评委会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当地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通过人员信息,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打印资格证书,加盖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后发放。
2.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县(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证书办理程序为:各评委会在例会评审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公示并核准备案。经公示后无疑异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人员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3-
证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打印,加盖本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章,粘贴防伪标识后,返回各县(市)发放。
3.转正定级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为: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建立本地区、部门转正定级人员数据库,凡由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均录入数据库。
各市(州)于每年12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汇总报送有统一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等必填内容的年度转正定级人员信息表,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各市(州)统一打印,加盖本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章,粘贴防伪标识后发放。
省直部门转正确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据信息由省直各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转正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并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后,交由省直部门发放。转正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由省直部门统一打印并加盖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后发放。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库。从2010年开始,凡是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定及经各地区和省直部门认定所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4-
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信息直接录入信息管理库,并逐步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遗失,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的程序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手续和材料须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有关要求办理。
八、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从2010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解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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