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_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争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03: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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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7月6日,曾引起音乐界强烈反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达92%,议论最多的“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可被复制”第四十六条被删除,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款也被加

以限制。《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音乐行业协会负责人、音乐制作人,请他们从自身角度对草案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国家版权局7月6日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并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此前对修法反应最为强烈的音乐界,对于新草案依旧保持着极高的关注度。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长、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臧彦斌7月9日在微博中说,(新草案)尽管还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是体现了立法者从“

善如流、闻过即改的诚意。”

记者近日通过对几位音乐人的采访发现:他们对第四十六条,即“法定许可”条款被删除拍手称快的同时,对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依然存在不同意见。

音乐人对46条删除拍手称快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二稿中删除了这一条。7月13日,臧彦斌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

时表示,此次修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创了公众真正参与立法的先例,使立法过程更加透明,从而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更高。更加宝贵的是公众对修法的极大热情与参与度。他认为,第四十六条的删除反映了国家版权局对权利人的意见十分重视,对呼声最高的问题进行修改真正体现了公开、透明、严谨和科学。第二稿对私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也是法律上的重大进步,对音乐产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他在与知名音乐人宋柯、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等人沟通时得到的反馈也是积极的。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理事、音乐制作人周亚平7月12日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第二稿的出台是充分倾听了音乐人意见的结果,删除了46条关于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是顺应音乐市场现状的正确抉择,此外第一稿中过多植入的行政利益也基本被删除了,这些都是让人欣慰的。

延伸集体管理是否需待制度成熟

臧彦斌认为,第二稿中对延伸集体管理范围作出了限定,这显然是国家版权局尊重权利人意见的表现。但他同时指出,集体管理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其机制还有待完善,其效能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他向记者举例指出,短期来看,一些小公司希望扩大作品传播面苦于找不到买家,一些KTV经营者难以逐个寻找权利人而希望获得一揽子授权,这种情况下延伸集体管理很有必要。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目前我国每个行业最多只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此情况下延伸

集体管理的后果是容易导致权利的“垄断”。他认为,集体管理是必须的,但一个组织不适合代表所有人。

周亚平也认为,延伸集体管理虽然将范围限制为广播电视机构的播放权和卡拉OK的表演权,但是,就这两项重要的权利来说,还是“伤害”到了著作权人。他告诉记者,在一些可以自主维权的领域,权利人还是希望可以自己拥有许可权和议价权。他还表示,实施延伸管理的国家,基本所有著作权人都是会员,只剩下不足1%的作品无人管理,这些作品基本上都是孤儿作品。因此,他认为延伸管理制度的前提是超过99%的著作权人都是会员、集体管理制度非常成熟,否则,延伸管理有可能会走向反面,即著作权人的权利被剥夺:著作权人只剩下获酬权,失去了许可权和议价的权利。

除此之外,对原草案反应激烈的音乐人、曲作家李广平也在7月12日的微博中援引了《南方都市报》对他的采访表示,“新草案中最大的进步,就是对集体管理组织权力进行了限制,但最为遗憾的一点,就是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没有规定。政府事实上只默许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一家音像著作权管理组织,而且这两家机构彼此还不存在竞争。”

针对延伸集体管理的质疑,此前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曾在本报回应说:(修改草案)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

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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