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_刑法相关安全生产条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57: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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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伪造、变遣、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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