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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论司法独立
专 业 供用电技术
班 级 供电1433
姓 名 王云
学 号 143123335
指导老师 高晓玲
论司法独立
专业:供用电技术 班级:1433 学号:35 姓名:王云
【摘要】司法独立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提。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监督体制逐渐完善,监督主体也日趋丰富,可是,与那些框架内的监督主体相比,舆论监督有其特殊性,与那些在框架内的专业监督机关相比,舆论监督更具有随意性,而且大多数的媒体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使得其对一些事件的看法与法律工作者相差甚远,这就产生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在我们当代社会,很容易使得司法妥协于舆论,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坏。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监督、妥协
(一)司法独立制度的起源。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王权的滥用,使得新兴资产阶级甚至是贵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发展,对于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贵族权利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列的斗争,1688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非经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该法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使。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各个国家除了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还纷纷出台了相应辅助法律在制度等多方面来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如加强法官的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个“舶来品”。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宪法,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再一次明确司法独立制度。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虽说是“舶来品”,但却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机关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并不是完全脱离于立法机关的一种直接的对抗式模式,而是更倾向于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只遵循于法律和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观念和行为的干扰。
(二)舆论监督下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尴尬。从上可知,各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强大的国家权力所损害,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权行使的公平和公正,在此种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可是在设立一系列的制度来确保司法权独立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和限制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往往会直接导致公民权利的享有或丧失。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传递越来越迅速、形式也趋于丰富,作为监督司法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其对于司法权行使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
如云南李昌奎案,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引起轩然大波。但是,三次判决,两次改判,的确值得回味。
(三)妥协的必然性。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责任不在舆论本身,而是在司法机关。我们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舆论的作用就在于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的司法活动。而一种公开、公正的司法活动是光明正大,不怕曝光的1。其实,造成司法对舆论妥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完善,导致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职业素质不高和职业道德风气的不良影响导致民众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不信任,对于案件判决易产生激烈反应;我国法院体系的设置、干部考核升迁制度以及政府文化,又使得法官不得不考虑民意,而由于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群众的观念和现代法律观念存在不一致;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相对迟缓使得广大群众对法律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的干预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严格,最终造成法律威信的逐渐丧失,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面临阻碍。
(四)如何看待这种妥协。对于司法对舆论的妥协,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
1、好的方面:舆论监督是对司法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监督途径,有利于公开透明审判制度的发展。很多案件中,舆论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上述云南李昌奎案中,由于舆论的压力,法院出了对案件进行审理外,更重要的是对审理该案的法官等是否存在贪腐行为进行了调查,这对防止司法权滥用具有重要 作用。
2坏的方面: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的舆论,对于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容易先入为主的产生一种印象,进而影响其对事实的认定,违背其客观的准则。法官为顺从民意,违背法律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者意图等,如忽略法定从轻情节,从重处罚。过度听取民意,会造成重刑的扩大适用,对于证据不足,或是没法定案的案件,由于巨大的舆论压力,仍会造成冤案错案的产生。导致各地判决差异大或是迫于压力反复改判现象的产生,使法律丧失威信,沦为受某些人操控的工具。
(五)如何做首先认识到司法独立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不可丢弃。作为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该坚持依法办事,正确面对舆论的监督,避免盲目地迁就舆论,坚持公正司法。
1.结合本土文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出台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使问题的解决方法明朗化,的确可以减少许多争端,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基本的途径。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办案能力,可以减少一些冤案错案的发生。
3.扩大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扩大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不仅在审判过程,在侦查过程、取证过程等过程,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是可能会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其他均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透明的向公众发布案件讯息。
4.从制度入手,增强其独立性。从制度方面看,我们必须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现状,从财政上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于司法人员个人,也应从法律层面保障其权利,如职位升迁、工资保障等。5.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基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易于接受的法律普及活动。
6.给群众以表达民意的渠道,同时完善法院自身纠错制度。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民意的释放途径,同时加强法院本身的纠错建设,因为我国现在普遍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并不是很高,冤案错案不可避免,而与之相伴的国家赔偿制度却不完善。所以适度的听取民意有利于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7.判决书中,在法院认定的内容中可以加入法院从法理的高度所作的考虑,不仅会让当事人容易接受,利于执行,从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参考文献】(1)谭世贵:“论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2)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3)李如万:《司法独立研究》(4)《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5)熊秋红:“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及其保障规则”载自《依法制国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7)苏立:《法制及其本土资源》,1996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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