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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招投标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公司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使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基建项目(指土木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及大额物资采购(指物资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采购项目),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凡涉及两大工程,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四条 除国家局、总公司认定的行业特殊项目由国家局、总公司组织自行招标外,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二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 招标程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办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报“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后实施。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选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采购办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监察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依法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家或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在两家以上省级媒体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依法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书编制。采购办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成本。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五)审定标书。有采购办填写《标书审定表》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审计、法规、财务、监察等部门审定招标文件,经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六)投标人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提供有关 证明和业绩情况。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监察部门要对抽取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八)开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评标会,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计划部门、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九)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文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向检察部门报告非法敢于评标工作的行为。评标全过程必须由检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正机构进行公正。
(十)定标。采购办要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标供应商确认单》及评标报告,提交管委会讨论通过。中标人不是第一候选人的,还需提交管委会审议。
(十一)采购办负责将招标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包括中标单位、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意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标价,单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招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
(七)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招标;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管委会批准,且还要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凡总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10%(不含10%)以上的。
第七条 组织形式:
公司成立基建工程和大额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程序和公开、公正、公平及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工作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定。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上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工程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第九条 投标人应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条 招投标人在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法律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大型维修工程管理和大额物资采购管理由“三项工作”管委员会、董事会决定,公司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参与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基建工程和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设计方案、装修方案,工程中的重大变更等)要报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监督,参与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信誉的审查,但一般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从立项到竣工决算,从比价到物资采购完成,采取全面审计调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并评价投资风险及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在工程建设中纠正偏差,实现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控制。
第十三条 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聘请监理或专业人员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使产品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安排基建工作人员对每道工序进行监督,做好每天的工程日志。
第十四条 建立招标工作法律保障机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规范招标活动,防范法律风险,保证招标工作的有序进行。招标活动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集中规模招标和重大招标活动中法律顾问必须全程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基建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依据基建项目的审批文件、合同、协议文件、项目经办人提供竣工报告和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必须提供完整的修建工程量、工程用料等资料),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承办方、监理公司、投资方三方组成验收小组验收),提交消防安全等其它合格证等审计报告(承办方、投资方认可签字),报省局审计处复核后财务部门予以结算。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的,不能验收交接。
项目的各类资料全部上交综合办办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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