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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房产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商品房预售许可
02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03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01号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收纸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告知买受人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承诺。(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5、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定或换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6、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确认或换发的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停缓建工程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凭证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0、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且经备案管理的预测报告(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和楼盘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2、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登记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3、海口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备案登记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5、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表;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预售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注: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材料:(1)变更项目主体名称的,提供工商、规划、国土、城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项目名称的,提供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项目建设情况的(包括批建方案、面积、层数),提供规划、房产测绘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3)变更项目地址的,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可在市房产局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发证(网上审批,可随时查阅审批情况)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若商品房尚未预售完毕且未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预售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2号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不限数量,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章程(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验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物业管理专职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公司各项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标准(物价局批准收费备案资料)及公司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度。
备注: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除《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外,其他材料须用A4纸(210×297mm)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和页码: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装订一份)2.营业执照; 3.原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5.验资报告
6.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7.劳动合同;
8.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9.其他。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政务中心房产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窗口受理 →初审→ 科领导审核→ 局领导审批→ 同意的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此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3号许可事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仅能选聘一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
2.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条件
3.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 4.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营业执照和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5.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分期开发的,其前期项目物业管理已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
五、申请材料
1.《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
2.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建筑规划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4.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且分期开发的,应提供该项目一期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的资料及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
6.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该申请表格在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 审批→ 同意的核发《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没有时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承担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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