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关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稳定,持续异常的整改方案(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运行监控措施”。
篇1: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季度自检报告(范本)污染源自动监测日常运行 报告材料
企业名称:xxx公司审核时间: 二〇一三年第一季度
二〇一三年四月 xxxxxxxx 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工作报告(2013 年第一季度)
桂林市环境保局: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案》、桂林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公司对两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运行自检工作,严格要求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提高设备的正常运转率。现将本季度我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总体情况
1、企业生产情况。
2013 年第一季度我公司两台机组全部运行,其中#1 机组2 月13 日由于锅炉爆管停机经过抢修于2 月21 日启动并网。一季度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稳定,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认真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1 月16 日国家减排核查组对我公司进行核查,对减排台账、dcs 曲线、cems 数据以及现场设备进行详细检查。1 月25 日桂林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公司进行一季度比对试验。利用国家减排核查组即将进行检查的契机对cems 运行、检修台账进行认真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对cems 历史数据重新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数据同维护厂家进行沟通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
在机组运行期间污染物治理设施没有出现严重的缺陷导致设备退出运行使得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烟气脱硫系统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消除,对可能引起设备停运的隐患进行排查,保证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雪迪龙公司维护人员按照运营协议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巡检。
2、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
1)1 月16 日国家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维护人员现场对分析仪进行标定这期间导致上传数据超标。
2)2 月4 日#2 皮托管损坏导致#2cems 数据异常,维护人员更换新皮托管恢复正常。3)一季度两套cems 均发生过取样探杆堵塞的现象,由于堵塞导致数据偏小异常。4)一季度#1cems 取样管处塑料管发生一次结冻现象导致数据偏小。5)2012 年12 月30 日#2 石灰石系统石灰石储料仓发生坍塌导致#2 石灰石系统供料中断无法正常投运,经过紧急抢修与2013 年1 月6 日恢复正常。
数采仪与监测设备连接正常,上传的数据与监测设备及dcs 画面的数据一致。在线监测设备所测量的数据与比对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一致,吻合率较高。
二、自检过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1、#
1、#2 在线监测系统的nox 分析仪经常出现零点漂移的情况,导致测量数据不准。
2、平时运行时应多关注分钟数据,对于维修工作应在维护记录中有所体现,加强各项记录的管理。
3、对烟气监测小屋的及现场的卫生要加强清理。
三、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建议
1、严格执行在线监测相关制度。
2、在二季度同cems 维护厂家签订维护协议。
3、二季度气温将明显升高,对cems 小屋空调进行检修保证小屋温度正常。
4、利用机组检修的机会对cems 进行检修。xxxxxxxx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篇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自动监控 现场检查 令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篇3:污染源自动监控自动报告 xxxxxxxx有限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查报告 xxxx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和xxxx《关于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源监控系统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开展了自动监控设施自查工作,现将企业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控设施和运行情况
我公司目前有焦炉烟囱、污水处理站和地面除尘站三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分别于2014年2月、2014年12月完成省、市级环保监测站验收,比对合格,稳定运行,所有监控数据基本正常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专网。
二、企业生产情况 目前受钢铁行业影响,焦化市场低糜,下游企业需求量小,企业压低产量,维持生产。
三、公司污染源监控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要求,我公司制定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和《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制度包括《在线监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校检制度》、《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制度》、《事故报告和应急制度》等,并对自动监控设备作了《备件(标气)更换记录》及《烟气在线维修维护记录》,对规范自动监控设施正常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如下:
1、岗们员工每日巡检监测站房设备运行状况、数据传输系统,检查是否存在设备运行异常和数据传输异常。当发现系统异常和数据异常时,及时向企业环保科技术员报告。每日对监测数据做好相关记录,并每月报送环保科。每日保持监测用房、控制柜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
2、企业环保科环保员每周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巡查,内容为
(1)日常巡检规程应包含 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 cems 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各主要部件的运行状况、各分析仪的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
(2)现场检查时应注意监测室空气的气味,如发现异味,马上打 开门窗通风并检查管路是否泄漏,电器元件是否有过热和烧损现象。
(3)检查工控机显示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参数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水,如有异常要进行检查维护。
(4)15 日至少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每次检查过滤器、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每月对 cems 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应检查探头滤 芯、过滤器滤芯、各易损件的使用情况,管路通畅情况等,必须进行及 时的清洗和更换。
(5)发现在线设备异常,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向设备厂家提出维修申请。
水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如下:
1、做好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每周巡视监测站点1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2、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试剂、标准溶液等。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
3、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发现故 障应及时解决,及时向公司环保科报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
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管理 和日常维护,制度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环保部门提出的不足之处加以改正,发现设备异常和数据传输异常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目前,在线监测数据基本上反映了我焦化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xx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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