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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Industry Alliance(简称CEA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电子认证服务产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专业设备提供、技术和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战略规划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提升产业整体技术创新及服务水平,推广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应用,促进形成完善的电子认证服务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应用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行业整体力量。
第四条 联盟的愿景:以电子认证技术和服务创新为基础,以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组织。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 1 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大厦3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电子认证服务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产业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可靠电子签名认证标准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电子认证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评估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鼓励电子认证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可靠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电子凭证、电子记录等典型应用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电子认证服务的跨行业、跨区域应用,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兴应用,拓展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市场;
(四)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协助开展行业突发事件调查和重大问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研究支撑;
(五)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建立政府和产业的纽带;
(六)搭建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七)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的利益和形象;
(八)组织联盟成员防止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应对国内或国际纠纷。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提供、咨询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普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联盟秘书处同意,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电子认证服务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普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5.经联盟秘书处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三)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普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国家政策、技术、标准、产业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获秘书处授权代表联盟开展业务;
5.向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6.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7.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8.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9.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普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一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专业设备提供、技术和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战略规划研究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会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提议采取通信方式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决定会费缴纳事项;
(五)决定联盟标识及具体使用办法;
(六)决定联盟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和任免;
(六)决定设立联盟各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费缴纳标准;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臵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十)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一)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奖励或惩戒;
(十四)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五)解释联盟章程;
(十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五名,常务理事单位四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然成为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臵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秘书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联盟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受理企业或机构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五)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批准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根据联盟大会决定,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
(八)授权理事会成员代表联盟开展相关业务;
(九)授权联盟成员使用联盟标识;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认证服务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联盟秘书处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联盟标识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联盟将以联盟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策略标识、可靠性电子签名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 经联盟认定,成员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联盟的要求或相关标准,联盟可以授权成员使用联盟相关标识。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九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宗旨等重要问题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
第四十条 商业秘密: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十一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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