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汇总解读_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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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口退税政策汇总解读

各位请关注国税61号.65号公告(2014年1月1日执行)

三大特色:1.转厂不用录入免抵退;2,免抵退收到黄单才录入;3.进料加工企业的二个抵减额全部按收齐单证信息计算。

申报流程: 1)先按收齐单证信息的出口进行免抵退预申报,确认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V12.0)2)增值税申报的出口收入,需要按当月全部收入申报(收齐+不齐)3)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申报时候需要与免抵退申报的一致

4)最好的办法是当月出口,当月收齐,当月申报,就可以尽快的获得退税款(注意控制认证的进项额度,控制税负)

关于出口退税企业审核系统升级的通知

发布机构:塘厦分局税源管理二股 日期:2014年01月02日

所有出口企业:

所有出口企业请自行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daodoc.com)按企业类型下载最新版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2.0版”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4.0版”,再按升级提示做好原数据备份、新系统升级安装和数据恢复操作,即可正常使用。本次审核系统升级调整内容如下:

(一)企业申报系统新增“认定向导”模块,增加企业申报退(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操作:

1、新开业企业可以通过新版申报系统录入出口资格认定资料,生成电子盘数据上报主管税务分局进行数据读入审核,以减轻基层分局认定数据采集的工作量。

2、企业变更出口资格认定个别事项的,也可使用新版申报系统录入变更事项,生成电子盘数据上报主管税务分局进行数据读入审核。

3、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申请,也可通过该模块采集数据,形成电子报盘上报申请。

4、企业如需要放弃营改增应税劳务退税的,也可通过该模块进行数据采集生成电子报盘申请。

(二)新增企业收汇申报操作:

1、在企业申报系统的“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模块,新增“是否申报收汇”、“申报收汇起始”和“申报收汇截止”栏,以确定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收汇申报。

2、在直接出口明细数据录入模块的“单证不齐标志”栏,允许企业录入“W”进行申报。

3、新增出口收汇情况表的数据采集和申报:

(1)对于税总2013年30号第二大点所说的九大类型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模块给予进行数据采集。

(2)对于税总2013年30号第三大点所说的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模块给予进行数据采集。(3)除上述两点外的其它企业,无须采集和申报收汇情况表。

4、审核系统中,新增“九类企业认定、审核、查询和打印通知书的功能”(审核系统的具体操作,详见审核系统操作说明,下同)

(三)申报系统新增“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录入”模块,用于日常信息缺失的数据采集、电子报盘和打印报表,上报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协助查找相关信息。(该数据属于日常的税企交流,企业可做可不做)

(四)申报系统新增“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模块,企业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大概为每年4月15日)前,采集上年出口已收到黄单,但未收到相关信息的数据,生成电子报盘和打印报表上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备案。(单证申报期截止前,企业必须操作,否则超期的相关单证将被作为免税或征税处理)

相应地,审核系统新增“无相关电子信息预审、读入、查询、审核、复核、反馈”功能。(详见审核系统操作说明)

(五)调整“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增设“暂扣标志(K)”,设置了该标志的出口报关单将无法产生其对应的“免抵退税额”,从而达到控制“应退税额”产生的效果,该标志主要用于审核中存在骗税疑点无法及时排除时使用。

(六)调整“免税出口货物劳务录入”模块,取消“增加”按钮。根据税总2013年65号公告要求,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无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收入(含转厂出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含金产品、超期申报产品、未收齐单证出口产品等等)申报录入。

(七)调整“国际运输明细申报录入”,增加“合同或协议号”栏次。

(八)调整单证开具中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模块,新增“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成交币制代码”、“成交币制”和“成交总价”等栏次。

(九)在单证开具中新增“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模块。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预下年度(指本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按要求填写上报该表及电子报盘。

(十)单证开具中增加“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请”模块。根据税总2012年24号公告的要求,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必须进行证明开具和免税核销两个环节,但由于总局迟迟未出台配套软件,导致我市一直使用以前的方法开具免税证明,现在总局配套软件已出台,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的操作办法我市将相应进行变更,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

(十一)新增“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修改”模块,允许对企业原备案的计划分配率进行调整。并调整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申报表申报控制”,指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申报只有在每年的12月份、1月份、2月份和3月份才可以进行申报。而且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申报必须在申报核销所属期的免抵退申报通过后才可以进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申报如何操作,待新系统安装使用后,市局测试下,另行通知)

(十二)根据2013年61号公告的要求:企业每月应该录入所有未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的出口报关单进行预审,以确定那些报关单有信息,再挑选单证且信息都齐的出口报关单进行正式申报。但经测试新版申报系统,发现新版系统预审后并没有自动挑选功能,也就是说企业当月申报录入的出口报关单,不管单证信息齐不齐,都会作为明细数据生成上报给我们,并且都参与了“不得抵扣税额”计算,这显然与61号公告要求不符。

因此,企业在预审后,删除单证或信息不齐数据后才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但如果企业每一个月都录入所有数据进行预审再删除大部分信息不齐的数据后进行正审,下个月企业再重复录入已删除的数据,将会大大增加企业工作量。为避免增加企业工作量,企业可以按如下方法进行操作:

企业可以在收到退税联黄单后,且在中国电子口岸查询到该报关单“国税总局已接收”字样后的下一个星期(当然必须在出口的次年4月15日前),才进行报关单申报录入,这样才能确保预审有信息,以减少正审需要删除大量数据情形发生。

另外,企业当月申报录入的出口报关单可能涉及到出口日期是以前多个月份的,汇率使用上,企业应使用出口日期的那一个月的汇率申报。

注意事项:

企业安装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时,必须在已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上安装,否则将无法安装。东莞市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调整

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调整。

变化:信息齐全成为出口退税申报必要条件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申报调整的主要内容就是由以前的单证不齐即可申报改为纸质单证齐全同时还要信息齐全方可申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退免税认定、进料加工、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代理出口、出口转内销等几个方面作了相关补充规定,这也使出口退税的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影响:减少疑点提高效率

现阶段出口退税申报,要求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先进行预审,通过后再进行正式申报,但部分企业对预审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信息导入审核系统的时间很多都晚于企业申报,导致企业不能准确掌握其申报的正式数据正确与否,待信息齐全后税务机关进行正式审核发现存在大量的录入错误,还要通知企业上门修改,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现在所有企业都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完成出口退税的预审核,因此申报方法调整后上述问题都可以得到圆满解决,并且疑点减少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核效率。

解惑:不会导致企业收到退税滞后

很多纳税人认为调整申报方法后,企业的申报要等到信息齐全后方可申报,这样造成申报受理要比以前推迟一段时间,从而导致企业收到退税滞后,影响资金运转。市国税局方面表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退税审核首先需要企业申报与退税相关的纸质单据,主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单,然后退税审核部门通过信息接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和海关传送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再将两类信息与企业申报的纸质单据进行对审,审核无问题后方可退税,因此可以看出,现阶段即使企业正式申报成功,但只要信息不齐退税部门仍然无法审核退税。

所以申报方式调整为信息齐全并且无误后再正式申报,虽然申报时间推迟,但实质不会影响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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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调整的提示性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相应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同时,根据61号公告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依据,由原来的按当期申报的全部出口额调整为按企业正式申报的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公告还明确了企业对税务机关预审反馈结果的处理、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限前电子信息仍然不齐或比对不符的处理等。

新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将为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市国税局提请各出口企业及早熟悉新的申报流程,以适应新的申报要求。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

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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