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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但我国私营 企业 的劳资关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建立和谐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必须要提高普通劳动者的 法律 观念和维权意识,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社会
近年来,私营企业在劳资关系处理上出现许多问题,暴露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用工制度方面的落后,和谐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尽快改善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逐渐减少劳资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分配权。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拥有较高的薪水或部分股权,但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职工虽然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但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而工人更是无权过问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
(二)政府“以 经济 为主导”的观念使劳资关系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把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误区。地方政府担心管理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会影响经济 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工人权益受侵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导致私营企业主转移资本、异地投资,影响本地的GDP增长、税收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由于这种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的主导作用。
(三)政府对私企劳资关系监督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致使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不够。据统计,2005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0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万人。而国际上,一般是按5000~10000名职工配备一个劳动监察员。如果按1万名职工配备1个劳动监察员 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6476万人,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人数保守估计尚缺7476人。这种现状使劳动监察部门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劳资双方利益集团组织发育不良。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我国虽然也在私营企业实施了工会制度,但工会最主要的职能——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并没有随之调整并强化自身的职能。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表面看来增长很快,但加入工会的雇工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极低,加入工会的雇工通过工会解决劳资争议的更少。有些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由雇主安排,工会缺乏独立性,非但没有成为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反而成为维护雇主利益的工具。私营企业内部组建工会的目标和行为背离《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能,依靠这样的工会组织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另外,雇主组织发展更迟缓。雇主组织是代表雇主一方在劳资关系集体谈判中维护雇主利益的社会组织。由于我国私营企业主面对的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局面的长期存在,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没有组织起来的外在压力。因此,雇主阶层特点是群体发达、组织状况不良,很多雇主也只对加入为企业提供商务服务的行业协会有兴趣,一些雇主则采取变相弱化工会作用的方式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二、构建和谐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对策
针对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应加快培育劳资双方组织的发育,为劳资关系的调整由政府主导向由社会主导模式转变创造条件。
(一)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要想改变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首先应从工人自身出发。大部分工人在私企的劳资关系中往往表现为“逆来顺受”,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不公平时,往往能忍即忍、能让即让。私营企业主也常常利用工人的这些特点,变本加厉,使劳资关系矛盾更突出、尖锐。出现这些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这些普通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长期生活在 自然 经济环境下,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常识,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他们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有些工人对劳动合同、法定假日、加班费等常识性概念可能都不知晓,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在劳动过程中的忍让外,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他们也往往总是试图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问题,缺乏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要想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必须规范劳动用人制度。私营企业所有的劳动雇佣必须经过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帮助规范和细化劳动合同,定期对普通劳动者进行相关的法律常识培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他们免费发放相关的法律常识手册,劳动力市场应有专门的人员解答劳动者的各种法律问题。建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档案记录,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供其 参考。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很多工人在各种劳资纠纷中,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成本过高、周期过长。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部门,通过低收费或免费的方式来帮助普通劳动者维护合法权利。只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二)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 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发展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把过去单纯的关注物质财富的增加,转移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和政绩观,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改革公务员政绩评价标准,确立改善劳资关系是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新思维;强调私营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快调节劳资关系的 法律 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2007年,我国相继颁布并实施三部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就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现状来看,仍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已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私营 企业 劳资关系 发展 的现状,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基本上还是以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为目标,没有为促进按照市场 经济 发展要求形成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提供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和完善同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要颁布有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随着改革的深化,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调整,应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从法律上限制雇主对劳工权益的随意剥夺。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尽快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对已发布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例进行梳理,修订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文件,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能有法可依。在保护重点上应当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制度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加大对私营企业劳动监察的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我国劳动法得到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增加劳动监察力量,也可建立兼职的巡查员队伍,定期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等问题进行定期巡查,加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日常管理监督,使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防止劳资纠纷演化成为恶性事件,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高劳动监察效率,是目前解决劳资关系失衡、政府加大作为的主要手段。
(三)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 按照 科学 发展观的思路,培育民间力量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分化水平低,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性组织发育不良的状况,应采取行政手段促进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谈判主体组织的发展。切实发挥私营企业中工会的作用。强大、独立、真正代表雇工利益的工会,可改变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针对我国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现有私营企业内工会维权作用弱化等问题,可选择建立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工会组织形式。在我国,私营企业的雇工,绝大多数出身于农民,群体意识淡薄,没有组织起来的愿望,集体维权、合法维权的观念弱。针对这种状况,各地政府应采取利益驱动机制吸引雇工加入工会。如,对加入工会的雇工定期检查身体、接受社会服务提供一定的折扣、雇主对工人的解雇、雇工工资的变更等问题报经行业工会备案待审多种方式,使雇工和工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加入工会的雇工比例是决定工会能否在劳资关系协调中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因素,目前政府培育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只是近期的目标。这一目标实现后,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培育工会的独立性、工作效率、集体谈判能力、工会干部培训等方面,使工会逐步在雇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发挥维护工会会员利益的作用。加快雇主组织的培育。雇主组织的培育是劳资关系调整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之一。劳资关系的核心是双方的权力、利益关系平等,但只有劳资双方力量基本均衡,才能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工会组织的增强,雇主所面对的已不是个别的工人,而是组织起来的作为整体或作为阶级的工人,集体劳动关系改变了雇主对工人的绝对优势;同业间激烈的争取熟练工人、技术工人的竞争;国际劳动条件与贸易条件挂钩的机制等因素,必然在外部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使雇主需要某种组织作为自己的利益代表。在现行条件下,政府也可通过对目前已存在的行业协会的组织资源进行整合,通过组织原则的创新培育雇主组织的发展。促进政府、资方和劳方三方对话格局的形成,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当前只有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对话格局的形成,才能建立一个公正、稳定和平衡的劳资关系,才会使我国的劳资关系运行方式逐渐发展成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矛盾冲突良性化的社会。和谐社会作为特定社会的公共目标,需要依托公共领域的力量来实现,在我国当下公共领域力量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逐步构建和完善劳资之间利益分配、表达、协商和平衡机制,从而使劳资关系逐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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