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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 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2 基本要求....................................................................................................3 部门职责....................................................................................................4 操作流程....................................................................................................4 风险控制....................................................................................................4 附则............................................................................................................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转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交易方式分为买入和卖出两大类,其中:买入分为买断和买入返售;卖出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
(一)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将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本行的行为,在票据到期前由本行选择卖出或直接向承兑行办理托收。
(二)买入返售(逆回购):是指本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以票面金额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行为。
(三)转贴现卖断:是指本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的行为,在票据到期前由交易对手选择卖出或直接向承兑行办理托收。
(四)卖出回购(正回购):是指本行将未到期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本行以票面金额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行为。
第四条 转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转贴现的申请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条 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本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八条
转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必须已经办理贴现,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买断期限应加计3天在途时间,转贴现采用回购方式的可不加计;若商业汇票到期日为国家法定假日,则计息天数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合同中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以约定内容为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总行资金营运部是转贴现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和签订转贴现业务的有关合同,对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跟单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总行营业部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帐务处理、资金汇划和委托收款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办理,各支行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十三条
转贴现业务的投向和规模根据总行信贷政策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转贴现业务严格实行总行各级授权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本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本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0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46条的规定行使追索权。
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的具体内容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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