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中国银行现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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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易贷中国-贷款资讯 2009-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二)通报批评;(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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