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劳动合同法》修正案_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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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最新消息

【颁布时间】2012.12.28

【生效时间】2013.07.0

1概述: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07月01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解读】:本条重点是规定了行政许可,是行业管理的重大变化。但是难点在于,如果未经许可的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如何处理。由于行政许可还涉及年检的有效性,使用派遣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解读】:立法对同工同酬的原则做了艰难的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并非是相同工资,而是相同分配办法,这才避免被误解。但是实施操作中还是会被规避,并导致大量纠纷。此条款将对垄断性国企、事业单位造成很大影响。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解读】:这条表述很“霸气”,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是修正案中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核心条款,将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应当”修正为“只能”在三性岗位,并对三性岗位作出明确界定。不仅从地位、三性上限制,而且实行总量限制---限购限行的行政思路。总量控制最初定为10%,但最终还是放权给人保部,预计放权目的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更合理更弹性的总量控制体系。可以预见,会出现大量的变通做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纠纷和经营风险。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立法加大了非法劳务派遣的处罚力度。但是立法并未对非法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做出规定,这是一个缺憾,也是今后矛盾丛生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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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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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

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

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

【蓝白解读】: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实施的过渡期有三个:

1)2013年7月1日前,法律已公布但尚未实施期,也可称之为“同工同酬调整期”,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需要旧同工同酬对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进行调整;

2)2014年7月1日前,法律实施起1年内,也可称之为“派遣公司登记期”,之后只有取得行政许可的公司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3)2012年12月28日前签订协议的劳务派遣用工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也可称之为“继续履行期”,期间除了同工同酬的调整之外,其他均不受新修正案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蓝白视点】:新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实施了更为严厉的“封杀措施”,劳务派遣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迎来的春天将受到逆转。但是修正案依然存在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这一方面为大量纠纷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也必将再次极大地激发人力资源行业的变革和企业的管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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