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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题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采用协调、和解方式结案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是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新方式,值得我们去鼓励,并且在鼓励中思考如何完善这种新方式。
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并行不悖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要合法合理”早已成为社会公理,并写入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被国家机关所遵行。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和解。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和解问题,但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均对此予以认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就肯定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那么,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呢?这就涉及到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解。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这是实质行政法治的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工作
年度报告(2009)》公布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协调、和解的方式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首先,这种协调、和解一般是针对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进行,有可和解的空间和前提,非任意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次,协调、和解也不是说就要协调、和解到底,对于在协调、和解之后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并应及时做出裁判,这样也就有效保持了人民法院在其中充当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色,并且同时解决了行政争议,最终实现了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最后,不得不承认,诉讼和解制度对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都有积极的作用。
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协调、和解的工作机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诉讼判决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第一线的案件审判和执法者在长期的审判、执法实践中却深感行政争议的解决完全通过判决、执行这样一条硬性的途径很难达到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法院通常为执行行政判决而为难,执行的拖延也导致了公民的权益维护只能维持在一纸判决上,这种拖延也造就了行政违法状态的一直存在,威胁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需要而且必须多样化,协调、和解的方式即极大地弥补了司法裁判的不足。
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协调、和解的工作机制作为解决争议的新方式,必定有其不成熟、不完善之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改进。从合法性上讲, 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提高具体操作过程的透明度,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其偏离行政诉讼制度的轨道,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评点】经过两年案例分析题的考查,2010年的行政法主观题又回归论述题的轨道之上。诉讼和解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本题总体上难度不大,答题角度较为明确,出现跑题现象的可能性不大。解答本题要注意观点明确,无论对诉讼和解是赞成还是反对,都要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是首要的一步。其次就要运用行政法理论阐述自己的观点,说理要充分、合理,这是最为重要的一步。说理过程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与材料相结合。对本题所给材料最后一段话的分析理解是解答本题的关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这是合法性原则的问题;“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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