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_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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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加强城乡融合,协调空间布局,提升人居环境, 改善建筑风貌,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全域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总体规划》、《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金色大道沿线新农村建设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域、城市、园区、乡镇、新农村社区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全域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区是指武威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的规划区包括金色大道串连的东、西两个片区。西片区是指武威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凉州城中心城区、甘肃武威工业园区、荣华工业园区、武南镇、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古浪新区、土门化工建材工业园区、马路滩林场、黄花滩生态移民区;东片区是指大靖新城。规划区范围详见附件2:《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

凉州城中心城规划区是指《武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北至金色大道,东至金色大道和马蹄沟河,南至连霍高速公路,西至金武高速公路所围合的区域。

县城、园区、乡镇、新农村社区的规划区由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在相关总体规划中确定。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社区,是指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沿空间发展轴线、产业聚集区周边或在组团发展核内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功能服务配套齐全、产业设施布局合理的可打破原有村庄界限的新型农村生产生活单元。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指导、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武威市规划局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目前暂时具体负责凉州城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的要求,加强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村规划管理

第五条 编制乡村规划,应以《全域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总体规划》、《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金色大道沿线新农村规划》、《武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县城总体规划等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 武威市规划局负责《全域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总体规划》、《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金色大道沿线新农村规划》等市域或跨县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维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庄和新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新农村规划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为了简化程序,节约时效,增强直接操作性,乡、村庄、新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可突破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内容合并,一步到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于指导建设实施。

乡、村庄、新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在对建设条件进行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规划区范围;

(二)对住宅、道路、绿化、公共场所、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提出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八)防灾减灾规划;

(九)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八条 《金色大道沿线新农村规划》和《金色大道沿线新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由武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指导全市新农村建设。

乡总体规划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新农村社区规划须经规划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金色大道沿线乡村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武威市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乡、村庄、新农村社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二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为乡村规划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在重点乡镇进行乡村规划师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制度详见附件6:《武威市乡村规划师管理细则》。第三章 城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批准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关于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该项目属于核准类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

《规划条件通知书》是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规定的整体控制区间范围。《建设工程方案核定通知书》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对设计方案的各项规划指标进行具体核定。核定的容积率等指标只要在《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均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城镇土地价格的决定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政策、自然、交通条件、公共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等诸多方面,地价应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确定,不应直接依据容积率确定土地价格。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方案设计和审批及后期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强制性条件,是在实施规划控制和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内容。强制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者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或者建筑规模);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名木古树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指导性条件,是在实施规划控制和管理时需要参照执行的内容。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对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容积率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注明相关理由,按规定进行论证,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按程序进行调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规划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因拆迁安置需提高容积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应进行设计方案比选。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计方案核定的建设工程申报资料必须齐全,设计方案深度应当达到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标准,并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要求,申报方案深度要求详见附件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深度要求》。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不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受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并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核。对不符合规划条件、不满足日照等要求的予以退件,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方案评审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邀请省内外相关专家参加评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会应通过比选确定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修改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对设计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核定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应当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附图和附件。

法定附图包括总平面图、绿化平面图、整体效果图以及各单体建筑各个外立面标准色彩和材质效果图,沿城市主要干道建设工程应附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建设工程包括两栋及两栋以上建筑的,应附有包含每栋建筑物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内容的建筑特征表,住宅楼应附有标明总建筑面积、住宅套数、套建筑面积等内容的住宅面积表。各阶段申报的附图、附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印章并有设计责任人员签字。

办理时限是指方案受理、核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方案修改时间不包含在内。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除连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通道的地下设施外,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均不得超出用地界线。围墙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采取通透的围栏形式,与绿化相结合,并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沿街门店招牌应按照《武威市城市规划区招牌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招牌的设置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形成“整齐、规范、美观、协调、安全、环保”的招牌体系。同一街区所有沿街门店招牌应统一色系、字体、高度与厚度,同一建筑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

新建建筑招牌位置、规格和风格应与建筑方案一起核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核定招牌的部位不得增设招牌。招牌管理规定详见附件7:《武威市城市规划区招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为1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城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和批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网站和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方案核定的要求制定并落款,现场公示牌的尺寸统一为6m×3m,公示牌距离地面2米。

规划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效果图、核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住宅楼项目还应公示物业服务用房、公厕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

公示期限自工程开工至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单位及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确需变更规划核定相关内容的,应收回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服务和监督。对主体工程完工进行外装修的工程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在每项工程主体完工、外装修之前,应组织力量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和现场监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按方案核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并对总图布局、绿化、造型、尤其是外墙装饰施工的色彩、材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

2、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进一步发现问题,靠实责任,落实整改的有关要求;

3、方案核定通知书及其附图是规划整改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规划部门应随时提供规划服务;

4、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建设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双方留存;

5、监督检查中需明确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五条 武威市行政区域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竣工规划验收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已核定并公示的设计方案是规划竣工验收的直接依据,任何单位未经规划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对不按照已核定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项目,按《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对规划验收中绿地率达不到方案核定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方案核定标准的,按违法建设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完成现场核实工作。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书面告知。竣工验收具体程序见附件5:《武威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建筑效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既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家及省上相关强制性规范条文提交设计方案、擅自变更已核定并公示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者清除武威设计市场。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总体规划》

附件1:《全域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总体规划》

附件2:《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 附件3:《金色大道沿线新农村建设规划》

附件4:《武威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深度要求》

附件5:《武威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6:《武威市乡村规划师管理细则》

附件7:《武威市城市规划区招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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